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的职能如下: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