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群人要一起创业时,通常会先设立一个公司。世界上的大多数生意都是以公司的形式来运作的。“公 司”(company) 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原意是指“共事者”(companion) 。
公司的正式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而这个名词是由另一个拉丁文corpus演化而来的,在这里是指“主体”(body), 意即一群人联合起来做生意。虽然英文中“尸体”(corpse)一词也来源于corpus这个词,,但它和本文毫无关系,因为死人是不会做生意的。
在美国成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很容易,人们只需要去州政府登记注册,并支付一点手续费,就可以到任何他想去的州成立公司。其中特拉华州(Delaware)特别受欢迎,因为其法律特别有利于公司组织,但实际上每年每个州都有成千上万个新公司成立。如果在公司名称后面多加一个“Inc.",则表示这家公司已经登记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因为"Inc." 是“股份责任有限”(incorporated)的缩写。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当公司犯错时由公司出面受罚,而这种惩罚多是以罚款的形式强制执行的。这也是企业主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原因,如果他们犯了错误而且被控告时,是由公司出面受罚,而他们个人大可免除责罚试想一下,假如你未经父母许可而擅自开车外出,却不小心出了车祸撞了树,你一定恨不得自己是已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
曾记否,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在阿拉斯加所造成的原油泄漏事故?
当时,一艘油轮在威廉王子海湾搁浅,泄漏了1100万加仑的原油,造成的巨大污染需要花费数月才能清除。该油轮属于当时全美第三大公司埃克森,该公司的股东成千上万。
假如埃克森不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这些股东都可能人人有责,遭到控诉,为这个本不是他们自身过错的原油泄漏事故损失他们终身的积蓄。即使埃克森是无辜的,他们也必须付费聘请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因为在美国,除非被证明有罪,否则你就是无辜的,但你必须为聘请律师付费。
这就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好处。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会会被起诉,但拥有该公司的股东则会受到保护,他们不会一开始就遭到控告。在英国,公司会在名称后面加上一个“有限的”(limited字样,来表示所有者的责任是有限的,这和美国的做法异曲同工。(如果有人问你“有限的”是什么意思,现在你就知道答案了。)
这就是资本主义体系的重要保护措施,一旦公司经营上出了差错股东就要被起诉的话,像你我一样的人就不敢贸然成为股票投资者。为什么我们要为诸如另一次大型原油污染或是在汉堡包中发现鼠毛等商业上随时会发生的过失承担连带责任风险呢?如果不是责任有限的话,恐怕没有人敢买任何一种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