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股票回购能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每股收益水平,稳定股价。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海外成熟市场,公司一般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存股”保留,其仍属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公司亦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回顾历史上国内外股票回购案例,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动机主要出于以下三点:①优化资本结构。公司通过大规模借债用于回购股票,从而迅速提高长期负债比例和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公司总体资本成本,增加公司价值,从而为股东创造价值。②提升每股收益,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回购股票可以有效减少流通股票的数量,进而提升每股收益(EPS),改善市场对于公司业绩的评价。同时股票回购作为现金分红的替代方式,公司可以根据现金流的实际状况自由决定回购与否及其数量,用来分配短期富裕现金流,推升股价,将利润间接分配给股东。③释放积极信号,稳定公司股价。当公司认为市场低估其股票的真实价值时,回购股票可以向市场传递股价被低估的信息,促使市场改变对公司实际价值的评价,稳定或推升股票价格。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类型可以简单分为被动回购和主动回购,被动回购包括股权激励注销回购,主要是上市公司购回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票,主动回购主要是普通回购,包括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的股票回购,为准备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而回购的股票、重大资产重组后履行发行对象补偿承诺而进行的股票回购以及因资产重组所需而回购的股票。
A股回购制度正不断走向完善。回顾国内股票回购制度的发展进程,A股回购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补足短板。以2005年6月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作为股票回购制度规范化的开端,股票回购制度经历过2005年10月人大对《公司法》的修订,2008年10月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到最新2018年9月,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修正案草案对《公司法》股份回购的规定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对比海外成熟市场,这次A股回购制度修改最大的突破在于库存股制度的提出,现行《公司法》不允许将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也要在一年内转让,限制了股份回购的市场化作用功能发挥的必要条件和空间。而海外成熟市场公司一般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存股”保留,“库存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极大地增强了股票回购的灵活性。库存股制度如果顺利推行,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积极进行股份回购,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在稳定股价、市值管理、价格发现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