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基金与在岸基金区别
1.法律环境
离岸基金与在岸基金面临的是不同的法律环境,离岸基金一般设立在离岸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及百慕大等,其所在地的法律环境相对宽松。首先,若不在离岸中心与当地公众开展业务,则可享受作为豁免公司或企业的免税待遇。其次,由于离岸中心没有内外资区别,可以绕开在境内设立股权基金或增资、转股等环节的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最后,离岸中心为股权基金提供了更灵活的组织形式,如有限合伙,但我国境内由于相关办法尚未出台,目前还不能设立外商投资合伙基金,且在上市前融资项目中,合伙基金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尚未得到官方认可,因此不能保障合伙基金退出的若干权利,如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这些均会影响基金的顺利退出。相比之下,离岸基金可以享受离岸中心的宽松和优越的法律环境。
2.融资环境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刚刚建立,缺乏足够的机构投资者,而且大也多愿意自己设立子公司进行管理。证券公司直投基金,以及信托公司均采取的是自己管理的模式,这会使境外基金落户内地后融资比较困难。
3.项目资源
离岸基金也会遭遇不熟悉本地市场的困境的情况,所以一些离岸基金与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作,实现了国资的本土资源与外资的先进管理经验的结合。但国有资产管理的程序繁琐以及文化差异,又加大了合作难度和谈判成本。
4.投资策略的灵活性
根据我国的私募基金法律环境,离岸基金着陆后,会受到一些限制,最主要的是必须将证券投资从私募基金投资组合中排除出去。而离岸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并无法律限制,因此存在着更大的操作空间,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设计投资组合策略。
5.退出渠道
深圳、上海在2008年最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允许境外公司到中国境内上市,但在此之前或以后一段时间内,离岸基金主要还是通过红筹上市方式实现退出,即两头在外的经营模式。目前国内正在加快推出创业板,以及将来还将推出柜台交易市场,前者被称为中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后者被称为三级市场或相对于国外的粉单市场等低层次市场。所以,出于更加熟悉本土环境等因素,离岸基金着陆后将愿意更多地考虑在境内上市退出这一渠道。
海外基金的风险
1.基金延期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从洽谈到成功入股一般有较长的准备期,随时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令原来的投资计划推迟或押后,从而增加投资的不确定性,这都带来基金延期的风险。
2.投资项目风险
即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同业竞争、经济周期等原因的影响出现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在最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投资该被投资企业的本金完全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并非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都能以上市套现退出作出良好的结局,更多的投资项目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上市或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转让等,或者讲股权难以短时间套现或只能以较高的折让价才能转让,从而不利于资金的流动。
4.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即投资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是否专业有经验,投资管理人要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对企业要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他们的经验和判断决定了基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率。
5.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这是任何的投资项目都无法回避的系统风险,因为如利率调整的宏观政策的变化对体系内的每个企业都有影响,只是不同行业受影响的程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