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事件公告
之所以选择发生违规事件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主要出于以下考虑:首先,已有研究文献中的重大事件大多属于利好性质的信息,而违规事件则属于利空性质,利用利空的重大事件分析股票异常波动与内幕交易,可以弥补已有研究文献的不足;其次,信息披露违规事件涉及的问题大都是重大事件披露,以此类事件为研究对象,可以更好地突出重大事件可能对股价造成的影响,反映重大事件披露过程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现象;第三,违规事件中,上市公司处于被动地位,即上市公司要接受监管机构的处分,监管机构拥有作出处分决定的主动权,上市公司无法提前获知处分决定的信息而通过某种渠道提前泄露给内部人,这样,以违规事件为研究对象,可以分析监管机构在对违规公司作出处分过程中,是否存在信息提前泄露的现象,以便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提供借鉴。
以沪深证券交易所2007年因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而被处理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所用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数据库,经过筛选,共获取48家上市公司,其中上海市场21家,深圳市场27家,样本公司违规类型与违规被处分类型的具体信息。在违规类型中,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的占比重较大,在处分类型中,公开处罚与公开谴责所占比重较高,并且公开处罚与公开谴责的比重大一致相同,其中,公开处罚的处分大多数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公开谴责的处分大多由证券交易所作出。
相关结论
在重大信息披露违规受处分公司的信息披露过程中,公司股票存在显著的内幕交易行为。具体而言,受到公开谴责的公司股票内幕交易程度显著高于受到公开处罚的公司股票;ST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程度显著高于非ST公司股票,而且,在违规处分信息正式公告前,上市公司股价对公司因违规受处分的负面信息提前作出负面反应,且该负面反应的持续期较短。在处分信息正式公告前就结束。当负面反应结束后,违规公司股价呈现单调上涨态势,这种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由于上市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而引致违规成本(处分)相对较小,在样本公司中,除了公开批评与公开谴责外,中国证监会对违规公司公开处罚的金额最高为50万元,最低为0元,这种相对轻微的处分无法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违规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大都发生2005年、2006年与2007这三年间,而从2005年开始,股票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如火如茶地展开,中国股市也从连续几年的熊市进入牛市阶段,在股价不断创出新高的背景下,股票市场的所独特的“财富积累”效应促使很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频频违规,以获取内部信息所一带来的巨额收益。
最后,由于样本公司中ST类公司所占比重相对较大,约占样本公司总数的56%,而此类公司因为经营活动与未来发展前途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其股价对各类信息的敏感性程度较高,因此,此类公司股票通常会成为市场中投机者炒作的对象,部分投机者更有动机通过种种方式与渠道获取ST公司的内部信息,从而使此类公司股票更有可能出现内幕交易现象。
针对上述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首先,严格规范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披露行为,防止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告前被泄露出去。由于重大信息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势必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冲击。一旦重大信息被提前泄露而被内部人获取,则市场中会出现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不但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而且也降低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损害市场的基本功能。
其次,强化ST类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由于ST类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未来的发展前途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导致ST类公司股票的投资风险相对较高。而且,有关ST,类公司未来前途的相关信息对公司股票的影响力较大,投资者利用此类公司股票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动机相对较高,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规范与强化ST类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最后,增强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规成本。目前,内幕交易行为呈现屡禁不止态势,一方面可能在于内幕交易的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较大,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的打击力度较弱而导致内幕交易的违规成本过低。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在提高内幕交易监察能力的同时,也有必要加大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内幕交易者的违规成本,从制度上遏制内幕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