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6月29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
《疫苗管理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未按规定投保者最高将被罚200万元。这是继2006年交强险推出后,第二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疫苗管理法》还提出,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巡视员崔钢表示,鼓励实施通过商业保险开展补偿的目的,是使补偿、调查、诊断更快捷、更规范,效率更高。
事实上,通过商业保险机制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的机制已经在部分地区采用。北京市从2016年开始推行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中全程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的工作,到2018年全市实现了第一类、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机制全覆盖。四川省在2018年发布的《四川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从2018年起,通过财政资金购买基础保险方式,建立全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机制。
而这一次则是从国家层面对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进行立法规定,是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操作的重要一环。
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能否把法律规定落实到位,切实发挥出保险机制的优势,也是一项挑战。《疫苗管理法》规定,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制定。
阳光产险农业险与责任险部负责人雷以学表示,虽然都属于国家强制责任保险,但疫苗保险与交强险不同。由于交通事故高频损失的特点,交强险是统一条款、统一费率,但疫苗强制保险体量小,损失判定复杂,针对具体的补偿范围、标准、操作流程等,预测会有对应的实施办法制度。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有一个内容将会对强制责任保险的设计起到重要作用。《疫苗管理法》提出,在异常反应处置方面要建立补偿目录,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对此,崔钢表示,一是便于调查诊断和鉴定,使整个过程更加科学规范,更加有据;二是使补偿更加合理。
“希望尽快拿出补偿目录,为我们的异常反应鉴定和调查诊断服务,也通过科学研究,不断调整完善补偿目录。”崔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