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风险炒股绝技:信息披露走过场
信息披露是法律赋予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自己的经营成果、财务现状与重大事项,不仅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也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最起码的尊重。我国股市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一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其宗旨便是要求公布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但是,在实际中,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的现象却非常严重,并且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有意弄虚作假,欺骗股民,前面我们介绍的红光实业,琼民源等便是制假造假的典撰’而步其后生者也是大有“股”在。仪以2007年6月份为例,就有多家公司由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而受到查处。
举个例子。2007年6月20日,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共同披露,由于吉林敖东为收购探国投所持延边公路18.83%的股权而未能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两家公司及其董事长等相关人员开出总额达115万元的罚单。据中国证监会查明,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国投所持延边公路18.83%的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达成四方协议,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依法需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及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根据有关规定,吉林散东应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但是吉林敖东直至2006年6月22日才做出有关公告,但是仍未将四方协议予以披露,违反收购程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2007年以来,在全流通和市场活成的背景下,市场各方对股票价格高度关注,相关传闻也日趋增多。受各类市场消息的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异动情形日趋严重,股价异动公告也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头戏:然而,这些公告多数属于“走秀”或“例行公事”,内容上多以“经确认目前不存在应披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打发投资者,应付监管部门。可事实上,一些上市公司曾经否认过的事情,在不久以后又成了事实。如此出尔反尔的信息披露不仅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原则,同时也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这无疑为中小股民敲响了警钟:对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要有所鑒別,对上市公司未披露的信息也要有所防备。像募股资金是否按招股或者配股书足额投放了?是否有更改、挪用的现象?大股东的配股资金是否到位?重组的事项是否搁浅?对此我们都要有所考虑,尽最从多方面获取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以求全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