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巧用“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细心的投资者仔细研究《规则》不难发现,深交所针对证券价格过低出现“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情况时.新增加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条款.实际上等于放松了特殊情况下10%价格涨跌幅限制,对于希望交易日内证券价格不受10%涨跌幅限制的投资者来说,这一制度设计等于是为他们提供了机会。
《规则》一方面规定,深交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 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另一方面规定,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这一规定,相当于为一些价格低的股票预留了扩大涨跌幅限制比例的空间。
先来着(规则》修订前的制度设计。举个例子,假如某只证券价格持续走低,极有可能出现“涨不动”和“跌不动”的情况。如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2元,当日按照一般的涨跌幅限制价格计算公式,涨跌幅限制价格四舍五入后仍为0.02元,按照(规则》修订前的制度设计该股既不能涨也不能跌,因此就出现了“涨不动”和“跌不动”的情况。
再来看《规则》修订后的相关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修改后的《规则》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当证券价格过低,导致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时.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按照这一规定,当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2元,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区间就变为0.01-0.03元。换言之,按照新的规定,前收盘价为0.02元的非ST类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实际上已由10%扩大到了50%,且前收盘价越低涨跌幅限制比例越大。
尽管眼下深交所股票远未出现需要“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情况,但随着行情特别是个股基本面的突变,不排除日后某些股票价格将跌至需要在前收盘价基础上“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涨跌幅限制价格。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就为激进型的投资者提供了“用武之地”。投资者可在日常交易时密切关注行情交易系统“昨收”价格排行榜里处于末尾几位股票的价格,当出现价格过低情况时,即可抓住时机,妙用“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这一制度设计进行针对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