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税费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的证券交易制度之一。
在现有的基础上,通过不断修订,使之更加完善,做到更趋科学,应成为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时予以重点考虑的问题。
(1)做到“三统一”。三个“不一样”是证券交易税费制度不够完善的具体表现,有的虽未对投资者的实际支出带来实质影响,但却对成本支出的计算带来人为的不便,如买卖方向不同导致的印花税“不一样”;有的虽然从道理上讲投资者与券商之间有“双向选择”的权利,但实际上却给那些不善于“砍价”的投资者带来了程度不同的“隐性损失”,如不同券商手续费“不一样”。
在过户费方面,有的投资者根本不知道沪市、深市在过户费收取方面存在截然不同的制度规定,有的知道“沪收深不收”这一规定,因此在品种选择时更多地偏向“弃沪择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两市行情的分化—深强沪弱。
要做到“三统一”,其实也不是什么难事。例如,对于买卖方向不同导致的印花税“不一样”的问题.只要将“单向收取”改为“双向收取”,标准减半、总额不变即可。又如,对于不同券商手续费“不一样”的问题,只要统一标准、合理适度.并像银行执行利率标准那样抓好券商手续费标准的执行,就能达到股民和券商“双赢”的目的。再如,既然深市没有收取过户费的规定,那么沪市也应予以取消。
即使一定要收,也应通过沪市、深市“两市都收、标准减半”加以统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一些投资者因过户费的原因,不得不放弃沪市转为深市交易,不得不放弃低价股转为高价股交易的种种纠结。
(2)增强透明度。即使是人市多年的老股民,对证券交易税费其实也不是十分清楚,原因除了上述三个“不一样”外,还与券商向投资者宣传不够有关。因此,各地券商在通过宣传以进一步扩大经营业务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投资者税费制度的宣传.如寄发税费标准宣传册,帮助投资者计算证券交易中的税费支出.为投资者节省税费支出提供咨询、决策参考等相关服务。通过加强税费制度的宣传,增强税费制度的透明度,使投资者对税费收取的项目、标准做到一清二楚,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保障。
(3)更趋人性化。笔者在进行“试验性交易”时还发现一个问题,每次交易时,除了按照买、卖金额结算,支付相应税费外,还要多被扣去一定比例的费用,待交割清算后再将多扣的部分返还到投资者账户。以账户A为例,2010年9月21日共进行了4笔交易:两笔卖出(见表4-9A1, A3项)、两笔买人(见表4-9A2, A4项),成交总额170256元,税费合计205元。但交易过程中扣款的数额除了205元税费外,还多扣了409元“先扣后返”款,扣款率达到成交额的0.24%,金额为各种税费的2倍。这部分暂扣款要待清算交割完毕后(一般于当晚7时后)才能回到投资者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