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连续10年财务造假 除了罚款与市场禁入 还应追究贾跃亭刑事责任
近期,监管部门对贾跃亭及乐视网的处罚接踵而至。先是北京证监局的处罚,其中,对乐视网处以2.406亿元罚款,对乐视网实控人贾跃亭处以 2.412亿元罚款。紧接着,证监会详细公布乐视网连续10年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宣布对贾跃亭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针对证监会作出的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贾跃亭以及其代理人对此判决提出了4点申辩,认为证监会的处罚“证据不足”,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1)关于IPO申请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事项,认定其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以及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手段的证据不足。(2)乐视网对乐事体育A+、B轮融资的投资者承担回购义务,实质是业绩对赌,不具有担保的从属性和补充性,在法律上不属于担保,在该回购条款作为融资交易的构成部分已经对外披露的情况下,乐视网无需另行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且该条款是隐蔽条款,相关人员没有发现充其量属于过失行为。(3)相关公告关于减持承诺的描述即使存在问题,也是微小瑕疵,不足以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4)申辩人没有基于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行为。
对于贾跃亭的申辩意见,证监会不予采纳。证监会认为在乐视网连续10年财务造假中,贾跃亭系乐视网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在案其他责任人和多位证人均指认贾跃亭组织安排和直接参与实施涉及财务造假相关事项,在案多方证据也证明该相关事项均是财务造假的组成部分。贾跃亭在乐视网处于最高领导职位,其履职的主要表现就是组织、决策、指挥,对于具体造假业务,可能是直接具体的组织、决策、指挥,也可能是概括性的组织、决策、指挥,不需具体到每一笔造假业务。
基于乐视网连续10年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对贾跃亭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显然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贾跃亭对证监会作出的“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耿耿于怀”呢?因为“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或许是能真正对贾跃亭造成影响的措施。毕竟北京证监局开出的2.412亿元罚单,对于远在美国的贾跃亭来说或许只是一张空头支票,贾跃亭可以赖着不交。但“终身市场禁入”了,这就意味着贾跃亭不可能直接回归到国内资本市场中来了,国内资本市场的大门正式向贾跃亭关闭了。这或许是贾跃亭所不愿意看到的。
作为当事人来说,当然是希望处罚越轻越好。而实际上,从目前证监会作出的处罚来看,显然还没有到位。虽然北京证监局对贾跃亭开出了2.412亿元罚单,证监会也作出了“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但很显然的是,这一处罚还没有到位。那就是还没有追究贾跃亭的刑事责任。而像乐视网这样连续10年财务造假,且涉及到2010年A股上市欺诈发行、2016年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显然堪称情节恶劣,因此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由于乐视网的财务造假发生在2007年至2016年这十年间,因此并不能按2021年新版的《刑法》来对贾跃亭定罪,而只能按2021年之前的老版《刑法》来对贾跃亭定罪,这也使得贾跃亭可以逃过重判。毕竟按新版《刑法》,财务造假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处罚15年有期徒刑,而贾跃亭还面临着数罪并罚,因此15年并不是贾跃亭的上限。不过,根据修改前的《刑法》,欺诈发行的上限是5年,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上限是3年。与修改后的新版《刑法》相比,老版《刑法》的判罚就轻了许多,不过由于贾跃亭涉及到数罪并罚的情形,所以在追究贾跃亭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贾跃亭的刑期也不会短。而既然乐视网与贾跃亭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因此,这就不能让贾跃亭逍遥法外,所以还必须依法追究贾跃亭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