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新《证券法》迎来首张罚单 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敲响警钟
千呼万唤终出来,从去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终于在实施一周年之后迎来了首张罚单,那就是广东监管局对广东榕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的处罚。
根据3月13日广东榕泰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广东监管局给予广东榕泰公司及15名个人合计1500万元的处罚,其中个人为1200万元。所涉个人覆盖董监高全体成员,无一遗漏。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罚330万罚款,高于对公司的300万元罚款,相当于被罚了11年的工资;财务总监郑创佳被罚160万元,相当于被罚了9.7年工资。更为引人关注的是,4名年薪为6万元的独立董事均被处罚款50万元,相当于罚去8年津贴。此外,监事朱少鹏被罚了8年工资;董事林伟雄被罚了8.33年工资;董事、副总经理杨光被罚了5年工资;董事、副总经理林岳金和董事罗海雄被罚了3.33年工资。
广东监管局之所以对广东榕泰公司及一帮董监高等作出处罚,究其原因在于广东榕泰及相关人员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等违法事实。其中,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 1,224.69 万元,占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 17,833.45 万元的 6.87%;2019 年度通过虚构销售回款虚增利润 3,124.23 万元、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利润 1,177.99 万元,合计共虚增利润4,302.22 万元。为此,广东证监局依法对广东榕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上述处罚。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后按照新法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从广东监管局开出的新《证券法》的首张罚单来看,其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改变了原《证券法》挠痒痒的局面。因为根据原《证券法》的规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虚假记载的最高处罚也只有60万元;而对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更是只有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罚。而这一次广东监管局按新《证券法》作出的处罚,远远高于原来60万元的顶格处罚。如对广东榕泰公司的处罚300万元,是原来顶格处罚的5倍,对董事长杨宝生的处罚是330 万元,更是原《证券法》的处罚所达不到的高度。包括4位独董也都给予了50万元的处罚,这更是远远超出了人们的认识范围。
因此,广东监管局开出的新《证券法》的首张罚单,对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们来说无疑是有震慑力的,是给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们敲了一记警钟。虽然广东监管局开出的这首张罚单算不上是“天价罚单”,但罚单一开就罚走了董监高们3年、5年,甚至是8年、10年的工资收入,这对于拥有公司大量股权的董事长来说,或许不是事儿,但对于没有公司股份的独立董事等人来说,这就是大事了。像广东榕泰的4名独董一次就罚去了8年的独董津贴,那么这独董还愿不愿意继续干下去了都是一个问题了,因为在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这“独董津贴”反倒是变成了“独董倒贴”,这种事情还有人愿意干下去吗?
不仅如此,广东监管局开出的新《证券法》的首张罚单其实都不是“顶格处罚”。如果是“顶格处罚”的话,将会让董监高们更加“肉痛”。因为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面对200万元+500万元的个人“顶格处罚”,董监高们恐怕会更加发抖了。而这也正是监管所要达到的效果,是新《证券法》所要追求的效果。
也正因如此,广东监管局开出的新《证券法》下的首张罚单,无疑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们敲响了一记警钟。它提醒董监高们,新《证券法》不再只是纸上的法律,而是人们身边的法律,它终于要显示法律的权威性与严厉性了。因此,作为董监高来说,务必要知法守法,拒绝违法违规行为,不然,等待你的就是《证券法》带给你的重罚,甚至还有投资者的索赔以及新《刑法》的判罚,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财务造假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以十年有期徒刑。何处何从,就看董监高们的选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