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黄金会员的法人或自然人委托金融类会员进场作黄金买卖交易,首先应将购金所需的全额保证金存放到委托代理业务的受理行“代理黄金买卖保证金存款”账户内,或者将所持有的黄金以该商业银行的名义缴存到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开设在当地的黄金交割库,并将黄金交割库出具的“黄金解缴入库凭证”送代理黄金买卖业务受理行。
商业银行
(2)代理黄金买卖业务的受理行在收妥客户的保证金或“黄金入库单”后,才可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黄金买卖业务申报单》。
(3)总行资金部客户受理处接到业务受理行发来的《委托代理黄金买卖业务申报单》,根据委托申请的各项要约,通知场内交易员做买卖交易。
(4)场内交易员报价成交以后,应向资金部客户受理处及时返回成交信息,客户受理处接到场内交易员的成交信息,应在“代理黄金买卖交易系统”中输入相关内容,制成《委托代理黄金买卖清算交割单》发送业务受理行。
(5)业务受理行接到总行的成交通知,即可在“代理黄金买卖交易系统”中打印代理黄金买卖业务清算交割单交与客户。
(6)黄金客户凭《委托代理黄金买卖业务申请单》第一联来银行办理清算交割手续,经客户在交割单上确认后,卖出黄金的资金人客户开设在业务受理行的结算账户,买入黄金人客户开设在业务受理行的黄金存放账户。客户如要提金,可由商业银行向黄金交易所提出提取黄金申请,取得黄金提取凭证交与客户,由客户去当地黄金交割库自行提取。
(7)委托代理的方式、种类及信息的传递。委托代理业务实际上就是接受委托、代理交易的业务,其中委托是经纪业务中的一个核心环节。
(8)委托代理成交后的清算、交割和过户。
(9)黄金代理经纪业务的管理原则。经过以上所叙述的设立账户、委托、买卖成交、清算交割、过户,商业银行便完成了代理经纪业务的全部流程。由于黄金代理经纪业务涉及黄金买方、卖方以及商业银行三方面的利益,为了确保黄金交易的正常有效地运转,在代理经纪业务中各方必须遵循统一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