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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生态环境厅:落实主体责任 环保改革挺进“深水区”

2019-04-15 10:45:30  来源:环境保护概念专题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3分钟的时间

内蒙古生态环境厅:落实主体责任 环保改革挺进“深水区”

时间:2019-04-15 10:45:30  来源:环境保护概念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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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就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自治区网信办二楼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厅长张慧宇出席会议并讲话。

落实主体责任 环保改革挺进“深水区”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多次作出安排部署,明确任务要求。这为建设亮丽内蒙古、构筑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提供坚强体制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改革主要围绕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及其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现场执法;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等方面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据悉,这次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调整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即以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行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生态环境监察职能,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除上述体制改革外,此次改革的工作重心向盟市、旗县(市、区)下移,强化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统筹旗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改革;理顺辐射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同时,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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