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备受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损害赔偿一案迎来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海德化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5482.85万元。这是江苏省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这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海德化工把大量危废物非法交给两个没有资质者处理,这两人又擅自将危废物倒进江河,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事发后,两名当事人被判刑,但却无人肯为生态损害埋单。根据国家试行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关方案,省政府作为原告发起了这起诉讼,最终获得胜诉。
每一次政府站出来打环保官司,既是对不法分子的有力震慑,也是对全社会的生动普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省、市两级政府都可以作为原告发起生态损害诉讼。去年4月,江苏省政府曾经联合相关环保组织首度发起类似诉讼,此次单独起诉又往前迈了一步,意义不可小觑。地方政府不起诉则已,一旦起诉,涉及的往往都是生态环境损害的大案、要案;一旦胜诉,被告势必要付出高昂的生态赔偿代价。这无疑会向全社会发出明确的信号:谁敢污染环境,法律就会让谁痛到难受。
没有疼痛感,就难以持久保持责任感,这在环保领域体现得尤其明显。近年来,各地跨地区非法倾倒危废物案件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只惩罚直接当事人,而对犯事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缺乏实质性惩处,常常让他们毫发无伤、全身而退。正是因为对违法后果“无感”,一些企业主才敢随意找人处置危废物。试想,如果更多地方政府都能挺身而出、主动起诉,涉事企业要面对数百万、上千万甚至更高的生态损害赔偿,这些人还敢如此胆大妄为吗?
生态赔偿要有“痛感”,生态补偿同样如此。近年来,全国多地尝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保护。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是浙皖两省联手开展的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如果新安江在浙皖两省跨界断面水质年度达标,下游的浙江需向上游的安徽支付上亿元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反之,安徽需向浙江支付相应的污染治理补偿。新安江、千岛湖的水质近年持续改善,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这项补偿机制。但像这样的成功案例毕竟不多。在全国不少地方,生态补偿常常陷入互相扯皮、推动乏力等困境,补偿机制不明确、补偿数额偏小是重要原因。
不管是对企业还是政府,没有足够的利益痛感,就难以产生足够的环保自觉。在生态文明建设步步深入的今天,我们理应把保护绿水青山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重视运用利益调节等手段,强化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以“利益之痛”强化“环保之责”——谁护住了绿水青山,就让谁尝到应有的“甜头”;谁破坏了绿水青山,就让谁吃到应有的“苦头”。在这方面,不仅地方政府要勇于当原告,各相关利益主体都要勇于维权,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