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将股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理由如下:
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为股东的,冒名者是实际出资者,并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股东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也享受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真正意义上的股东。
被冒名者,并未实际出资,也未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不知公司的存在,当然并非真正的股东,也无权要求继续作为名义股东。
如果实际出资人无法取回股权,会造成财产无主的现象,这是所有人都应当避免发生的情况。
当然,实际出资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被工商部门处罚(如有),赔偿被冒名者的损失(如有),或者在未完全出资的情况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