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满足优先股东的收益权要求后对企业净盈利和剩余财产享有索取权,它是构成股份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重要的股票。
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的基本特点是其投资收益(股息和分红)不是在购买时约定,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确定。公司的经营业绩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若经营业绩差,普通股的收益就低。
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
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而是由公司盈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
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财产分配权。
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财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优先股
优先股是“普通股”的对称,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
优先股也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有权凭证,具有如下特点:
1.优先股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无表决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2.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受公司业绩好坏影响,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3.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
股票按购买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
国有股
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由于中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权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国有股的股权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行使。
法人股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种。
社会公众股
社会公众股是指中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买卖的股票都是社会公众股。
中国国有股和法人股目前还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要转让股权,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一次性完成大宗股权的转移。目前要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一般收购方需要从原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手中协议受让大宗股权。由于现有股份公司多数由原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因而国家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较大。不过随着兼并收购、买壳、借壳等资产重组活动的展开,国有股、法人股的转让行为也逐渐增多。
外资股
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它是我国股份公司吸收外资的一种方式。
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1.境内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这类股票称为B股,B股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自2001年2月下旬起,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B股账户,交易B股股票。自从B股市场对境内投资者开放之后,境内投资者逐渐取代境外投资者成为投资主体,B股发生了由“外资股”演变为“内资股”的趋向。
2.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必须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我国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采取美国存托凭证ADRs、全球存托凭证GDRs和通过中国香港上市的H股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