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之前股票入门知识的学习,相信大家对于股票质押一说已经有所了解了,上市公司将股票质押获得融资以便于接下来的部署,但是对于将一些被限制转让的股票即我们常说的限售股进行质押,是否得当又是否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呢?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些内容。
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意思就是:股东在一开始的时候,就把自己的股票质押给了券商,从而获得了资金。
下面是对解除质押解释:
解除质押就是对质押的解除。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情形。《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股东解除质押是利空吗?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炒股或为第三者的炒股提供担保。
解除质押就是把押在结算公司的股票赎回了,降低了公司的资产风险。一般来说股票解除质押是利好。
首先,股东解除质押表明股东本身的财务情况可能好转,间接地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其次,股东解除质押表明股东认为未来的股价可能会上涨,上涨之后的股份能够质押更多的炒股,所以会做解除质押的操作。
限售股是否违背法律“可以转让”的前提
首先,我们常说的限售股是什么?限售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规定的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的除第3点情形之外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5、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6、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7、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8、除此之外,还有其它监管部门主导的、股东承诺不减持的情形。比如去年7月股市异常波动时,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证监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并承诺在6个月内不减持。
这些情形中,从严格意义来说,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3-8项限制转让的规定并非法律法规,而是证监会部门规章、通知意见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有观点认为,其质押行为似乎并未违背《担保法》关于“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权利可以质押”的规定。特别是7、8的情形更是股票持有人的“承诺”行为,其效力较法律法规更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