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是目前很多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一种融资的手段,这种融资并不是没有风险,但有些人就钻了股票质押的空子来获利,这个做法是令人不齿的。
场外股票质押如何处置?
无论是场内还是场外股票质押融资,都存在爆仓、强行平仓等风险,由此对于场外股票质押融资,同样要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场内、场外股票质押融资,一个必经程序就是要到中登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建议以此为依托,对场外股票质押融资,也参照执行场内股票质押融资的一些风险控制举措,包括质押率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等。场外股票融资可能涉及银监会多个监管部门,理应完善各部门协调合作,防止监管空白引发当年场外配资类风险。
1 司法处置与非司法处置
场外质押股票的处置是指当质押股票或其价格出现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之触发条件时,质权人及/或出质人依法以出售质押股票等方式处理股票的行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场外质押股票的处置方式一般包括司法处置和非司法处置。司法处置是指经出质人或质权人申请由法院依法拍卖或变卖,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216条、220条和《担保法》第70条,包括(1)出质人不提供保证金的,则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2)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股票作为可质押财产与生产设备、车辆等质押财产一样可适用上述司法处置方式。
由于股票有别于生产设备、车辆等质押财产,其作为有价证券的易变现性和价格的波动性要求处置方式应具备相当的便捷性,因此质押股票的非司法处置方式得以发展。《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6修订)》第19条第(一)、(二)项“……(一)质押当事人可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并以质押证券卖出所得优先偿付质权人,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二)质押双方可根据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转让质押证券时须遵守证券转让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则体现了非司法处置质押股票的路径。
无论是司法处置还是非司法处置,由于股票系有价证券需受《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按照《证券法》第39条的规定,对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2 非司法处置流程
因司法处置质押股票与处置生产设备、车辆等质押财产类似,故本文主要论述非司法处置模式下登记在中证登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质押股票处置流程。
2-1 调整股票的质押登记状态
根据《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业务指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可按协议约定向中证登申请将股票(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等流通证券)质押登记状态由“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
2-2 出售质押股票
股票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约定,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协助卖出质押股票并向质权人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2-3 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根据《业务指引》第1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质押股票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处置所得资金应按照《关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违约处置资金划付有关事宜的复函》(机构部部函[2013]714号)的规定,比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相关要求,通过开立在中证登的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及时划转,但不能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直接划往质权人账户。
总之,无论是场内还是场外股票质押融资,重点都应是防范大股东倾囊而出进行股票质押所导致的强行平仓风险,大股东持股强行平仓,不仅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处于风雨飘摇状态,对公司治理产生巨大不利影响,同时还可能违反限售股的“限售”法律属性,理应从源头就要严防爆仓事件发生。
解除股权质押代表什么?股票解除质押意味着什么?
股权解除质押是股权质押的解除。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解除股权质押有两个可能
1.上市公司提前归还了贷款,或者解除了贷款担保,银行提前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
2.有大股东或者关联公司进行股权置换,或者反担保让银行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总之公告说现已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你尽可以相信,如与事实有出入,属严重违规,证交所会干预。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而最大股东股权质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但通常公布此类消息时短期内会导致股票下跌,所以有人也把它归入利空的消息范畴!
股票质押式回购对于股票而言,其实并不能单纯地说是属于利好还是利空,应该说是中性的,确切地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这种交易解决了公司的融资需求,所以对需要资金的公司肯定是好的。但是对于股票而言,股票质押式回购要说是利空还是利好,则得结合实际情况而论了。
股票质押式回收大多是在股东有迫切资金需求,但由于个人不愿意卖股套现或者因为股东所持有股票尚在限售期内无法进行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融入现金,选择质押式回收方式不但能够保住控股地位又能筹到资金,资金的流入刺激企业短期内的股票上涨,是一种利好消息,但通常情况下这种质押式回购是有期限的,回购到期时必须要用现金赎回股票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这就造成后期偿还本金和利息之后,资金的流出是公司股票价格下跌,此时,质押式回购就是利空消息。
在回购期内,质押的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会造成质押的股票价格满足不了维持最低资产价值的需要,一般在这种情况下,融资方会被要求追加相关的质押资产作为质押,如果追加不及时,则有可能被认为违约,这是,资金的融出方有权进行股票变现的售出或是股票拥有权的变更,这时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就成为利空消息。
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会会造成公司股价一定幅度的变化,也会成为决定当时股票质押式回购是利好还是利空的因素之一。因此,应该从多方面考虑股票质押式回购,不能单一片面的看待这个问题。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短期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较好、前景可观,中长线则是利好。
股票质押时,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量要变少,使股票似乎变得金贵起来,股价可能要上涨;反之,解除股票质押时,流通股增多,可能下跌。
但因为股权质押有质押率,股价跌至一定比例触发警戒线时需要补充质押物,股东为缓解资金压力多会维护股价不至于跌至警戒线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