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的领导人都对政府的监管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政府的监管是一种压制,守法成本高到使他们在全球丧失竞争优势。“尽管执行良好的公司治理会产生很多额外的成本,”豪尔赫于2004年在《财务成本管理》杂志上写道:“我要强调的是,如果要保护股东的权益,良好的公司治理不是可以选择的,而是必需的义务。与由于公司治理不善而使股票变得一文不值的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相比,守法的成本只占到很小的比重。比如安然公司和世界通讯公司的股东损失髙达1000亿美元,而遵守《萨班斯法案》的成本,最高预测损失也不过50亿美元而已。”除了对公司有比过去更高的要求以外,伯格说政府还应该对机构型资金经理颁布受托责任的联邦标准。这将迫使持有大量股票的共同基金、年金和其他机构的经理人使用他们手中的股票份额,要求公司的董事和髙管履行他们对股东的义务。
股东
“我们需要美国国会通过法案来建立基金经理服务于股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伯格说,“第二个要求就是,资金的受托人应尽勤勉和拥有较高专业水准的义务。这些要求似乎都不算过分。”
伯格还呼吁公司的髙管更加诚信。“单靠监管已经远远不够了,基于代理人自身的利益,在金钱的诱惑和强烈攻势下,最后倒霉的还是股东。没有什么法律可以做到完美无缺,自我约束显得愈加重要。
在金融领域应该坚持严格的诚信和公正,另一个意义在于,它能让美国继续成为资金的安全地点。几百年以来,全世界的投资者都愿意购买美国的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因为大家都信任美国的监管体系,而美国的整个经济也从中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