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暨“光大转债”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41
转债代码:113011 转债简称:光大转债
转股代码:191011 转股简称:光大转股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自2018年7月20日至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26日)期间,光大转债将停止转股,转股代码(191011)停止交易。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8年7月27日)光大转债恢复转股,转股代码(191011)恢复交易。欲享受本行本次分红派息的光大转债持有人可于2018年7月19日(含当日)前转股。
一、2017年度分红派息基本情况
1、2018年6月22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行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10股派人民币1.81元(税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8年6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该公告亦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2、本行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将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对光大转债当期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分红派息方案实施时转股连续停牌的安排
1、本行将于2018年7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刊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A股普通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并同时刊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2、自2018年7月20日至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26日)期间,光大转债停止转股,转股代码(191011)停止交易,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8年7月27日)起,光大转债恢复转股,转股代码(191011)恢复交易。欲享受本行本次分红派息的光大转债持有人可在2018年7月19日(含当日)之前的交易日进行转股。
三、有关咨询
1、咨询机构:本行资本与证券事务管理部
2、咨询电话:010-63636363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7日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红派息的公告
新快报 2018-07-13 08:09:25
本行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了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利润分配方案,本行将于近期向2018年7月31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派息比例为每10股0.225元。
对于已向本行提供派息账号的股东,本行将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股息发放至对应银行账户。
对于尚未向本行提供派息账号或需更改派息账号的股东,请于2018年7月27日前与本行联系,补充银行账号信息。
2018年7月27日前未向本行提供有效的派息账号的股东,可在本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带齐相关证件(身份证件、股权证书)原件,到本行申领股息。
若由他人代领股息,请提供相应材料(经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股权证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本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33号九楼、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28号四层
联系人(广州):林伟安 020-38173100
联系人(汕头):许燕华 0754-88895151
特此公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3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1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7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408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于2018年6月26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7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本行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发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本行于2018年6月26日登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的关于2017年度股东年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12日的本行356,406,257,089股普通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息0.2408元(含税),本次派发现金股息共计约人民币858.23亿元。其中,A股普通股股份数为269,612,212,539股,本次派发A股现金股息共计约人民币649.23亿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股息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行股票,本行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证券投资基金,其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规定执行。
2. 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408元。
3.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股息所得税。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五、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如果沪股通投资者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执行。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A股股东一致。
六、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行H股股票(简称港股通),本行已与中国结算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行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H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行于2018年6月26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的关于2017年度股东年会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140
电话:010-81011657;010-66107293
传真:010-66106139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