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527减持新规”后,二级市场中最受冲击就是定增,其次要数大宗交易。新规前,大宗交易凭着“短频快”特征,是牛散或者机构用来短线交易的利器,而新规中明确指出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受让的股票需锁定6个月后才能出售,因此,新规后市场传言到大宗要亡,事实终将会证明造谣者荒缪。
大宗交易金额攀升
5月底新规出台后,6、7月份大宗交易在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和成交折扣都较5月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滑,而在8、9月份出现了转机,除了折扣率还在下滑,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都开始回升。在减持新规之后,大宗交易开始转型,从原来的短线利器,逐渐转变为中长期战略投资的一种工具,同时由于减持方在新规后更强烈的减持需求,议价权从过去的卖方市场转变成买方市场,作为受让方,买方可以争取到更大的折扣。
11月以来,A股大宗交易市场的成交热情明显回暖。11月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金额为494.21亿元,环比增87.63%。截至28日,成交额达到451亿,折价率大部分在10%以内,部分公司还出现了溢价成交。12月22日就有51只个股现身大宗交易平台,累计成交额31.82亿元。从定增市场解禁规模、IPO大股东减持规模以及IPO发行规模来看,项目储备丰富,未来大宗交易需求旺盛。
白马股扎堆大宗交易平台
近两个月大宗交易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贵州茅台、上汽集团、中国平安、青岛海尔、伊利股份、美的集团等白马股频繁现身大宗交易平台。
具体来看,11月份以来,
中国平安大宗交易成交49笔,成交总额达33.74亿元;
上汽集团现身11笔大宗交易,成交总额达35.29亿元;
贵州茅台大宗交易成交51笔,总成交额约6.3亿元;
青岛海尔尽管只在11月9日发生了两笔交易,但月内两笔交易合计成交19.84亿元,一举成为了11月内成交规模最高的个股。
二级市场显示,这些白马股11月中旬以来,股价也出现大幅波动。贵州茅台从最高的719.96元下跌到最低613.01元,最大跌幅为14.85%,12月22日回升至682.92元;中国平安从79.96元下跌到68.10元,近期回升至74.02元。
新规后业务模式
Part1、类定增
一方面标的买方需要锁定一定时期,这类投资是属于看好公司长期的增长价值,类似定增;
另一方面公司也并没有发行新的股票,是通过存量的股本完成,市场将这种方式戏称为“存量定增”。
类定增减持方式,在受让前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来与减持和受让方签订互换协议,最终使得受让方以约定的价格(”锁价”)受让股票,而不受未来参与大宗时股票市价的影响。对于受让方来说,为对冲了风险,受让方还可以与减持方签订期限6个月的场外期权合约,行权时间为6个月后。
Part2、类质押类
交易结构客户可以获得50%至70%的保证金,另外30%至50%的资金作为初始保证金留存在该券商机构,待股票了结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举例:中国平安最近的一笔大宗交易(此处仅用到中国平安的一笔大宗交易数据,与平安的大宗交易实际情况无关)
Part3、私募EB(私募可交债)
通过私募EB减持,并非是实际意义上的大宗,但是对于大股东来说,发行私募EB的需要质押100%的换股总数,实现了一次性融资,也被作为新规之后大宗减持的一种手段。
相比于公募EB,发行私募EB的抵押品可以是处于禁售期的股票;与股票质押业务相比,由于私募EB的债性(债券持有人享有债权权利),质押相同的股票市值,大股东可以获得更高的融资额。而对于债券持有人在换股期内逐渐换股,对于股价的冲击也较小锁。
Part4类金氪
金氪大宗交易功能提供项目展示和业务对接,感兴趣可免费通话洽谈,帮助减持业务落地。
保证金交易规则
依据该规则,我国对于证券期货交易实行8%的保证金交易规则,即证券期货交易者可以以面值8%的保证金买卖一面值的证券期货商品;法律允许期货经纪商在该8%的基础上另加收保证金,按照期货市场惯例,该保证金比例不应超过15%。可见,保证金交易规则是双重的;一方面,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向所有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人实行并收取交易额8%的交易保证金,另一方面,期货经纪人将向其客户收取交易额8%或者更高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无负债结算规则
依据该规则,金融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收市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其所有的期货交易会员并与之完成无负债结算,期货交易会员应当根据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再与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凡客户已经穿仓的,将按合同构成对期货交易会员的负债,期货交易会员有权要求该客户补充交易保证金,并以自有资金对交易所承担责任。
强制平仓规则
依据该规则,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逐日盯市规则
与上述规则相联系,我国在期货交易合同法实践中还采取逐日盯市规则。依此规则,期货经纪人有权要求其全部客户在其期货公司周遍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办公人员、固定的联系电话;在每日结算时,只要该期货公司按照该固定的联系方式与客户进行了联系,即构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该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条款推定客户当事人的意思。
(5)涨跌停板规则与熔断机制
(6)限额持仓与大户持仓报告规则
(7)风险准备金规则
(8)强制减仓处置规则
结算会员规则
我国对于期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依此制度,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当事人仅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会员,任何当事人欲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必须通过经合法批准的期货经纪人进行,客户与期货经纪人之间的关系为特定的经纪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与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每日结算者必须为其结算会员,不具备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必须通过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分为一般结算会员与特别结算会员两种,一般结算会员将以其自有资金并且自担风险代表其全部客户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而特别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时所能代表的客户较为有限;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全部结算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金融期货交易所交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其全部客户的交易向金融期货交易所负有结算担保责任。
风险控制规则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我国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提高保证金比例;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4)暂时停止交易;
(5)强制减仓;
(6)采取其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