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规定出台的意义
无论何时,当基金管理者们确实决定要购买一些让人兴奋的股票时(这需要突破所有社会和政治上的阻碍,都有可能受到各种明文规定和法规的限制。有些银行的信托部门不允许购买有工会的公司的股票,而其他机构则不允许购买无成长性行业或者某些特定行业的股票,例如电子设备产业、石油产业、钢铁产业。有时这种清规戒律甚至可能达到极端荒谬的程度,比如,不能购买名字以“r”开头的公司的股票,或者是只能在那些名字中有“r”的月份里买入股票,这条规定可能是源自不要在英文名字中没有淳母的季节里吃牡蛹的说法。
除了银行或共同基金内部的限制性规定外,还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Exchange Commission, SEC)制定的种种限制性规定。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一家共同基金在任同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其总股本的10%,而且对于任何一只股票的投资总额也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
出台各种各样限制性规定的本意都是好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基金公司把“所有的鸡蛋都放进同一个篮子里”,同时也防止基金公司用卡尔·艾尔(CarI lcahn)的方式收购某一家公司,但这也产生了一种副作用,在1万家左右的上市公司中规模很大的基金公司被迫只能选择市值规模最大的前90-100家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