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可能会指令上市公司的股票短暂停牌、停牌或除牌。具体情况如发行人(即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且情况严重;发行人股票的公众持股量不足;发行人进行的业务活动或拥有的资产不足以保持其证券继续上市;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宜上市。
对于主板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其停牌已经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但未采取足够行动以争取公司股票复牌,那么可能会导致除牌,即公司股票被摘牌。
其一,联交所可以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规定的程序将出现严重财务困难/或未能维持足够业务运作下长期停牌的主板公司除牌。如果该上市公司的证券已停牌6个月或以上且又未能符合有关主板《上市规则》的规定,那么联交所将决定该公司是否需要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进入该阶段的上市公司将有6个月的时间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在限期内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那么将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进入第三阶段除牌程序后,上市公司将有最后6个月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发行人在该阶段届满时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会被取消,即被除牌。
其二,如果公司涉及被监管机构调查、存在会计失当、未能刊发财务业绩或内部监控严重不足等情形,以致于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而停牌的,那么为维持市场公平有序及信息公开,该上市公司也将被停牌。
其三,联交所还可以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6、10条规定将主板公司除牌。诸如,联交所认为该主板公司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那么联交所将刊登公告,公布该公司的名称,并列出限期,以便该公司在限期内对导致其不适合上市的事项做出补救。
除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所界定的“投资公司”及主要或仅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上市公司,无论是主板公司或创业板公司,如果公司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那么联交所将视为其不适合上市并将其停牌。在停牌期间,如果该公司经营有一项适合上市的业务,那么可向联交所申请复牌。联交所会将其复牌申请视为新申请人提出的上市申请处理。如果在此情形下公司停牌持续超过12个月,或者在任何联交所认为有需要的其他情况下,联交所都有权取消该公司的上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