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总额的公式表述如下:
利润总额=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的处置、非货币型资产交易、债务重组、政府补助、盘盈、捐赠等。
例如,企业当前处置一项闲置的固定资产,获取收入5万元。则,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就是5万元。
(2)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罚款、违约金等。
例如,某企业有一批存货变质,其成本为20万元,企业支付税务罚款2万元。则,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20+2=22(万元)。
净利润
净利润的公式表述如下: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所得税是指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和企业分配最后剩余利润的一种方式,基本的税率目前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如果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法一致的话,利润总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因为,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以及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与会计核算方法不同,所以,利润总额有的时候不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企业会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其中有100万元是免税收入,则税法确认的收入=2000-100=1 900(万元)。当然,免税收入是需要税务批准、审核确定的。
企业会计的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合计为1 600万元,其中招待费用为100万元,税率为25%。
税法对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有限制的,一般为发生额的60%,或销售收入的0.5%。两个数值中,哪个低,就选择哪个。
招待费的60% =100*60% = 60(万元)。
销售收入的0.5%=2000*0.5%=10(万元)。
则,税法允许扣除的招待费为10万元,企业超标100-10 =90(万元)
假设无其他的调整事项,则:
税法承认的成本=1 600-90=1 51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900-1 510=390(万元);
应纳所得税=390*25% =97.5(万元);
企业的利润总额=2000-1 600=400(万元);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400-97.5=30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