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对于上市公司的很多规定,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有很多的限售股,但是有一些企业也许是某些需求,会把限售股质押,最近有朋友问我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质押规定的法律效力,下面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将上述规定结合起来理解,一般会得出限售期内的发起人股不可转让,因而也不可出质的结论。事实上,深交所之前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采用的就是这一理解,《须知》第四条第4款明确规定“非流通股在公司上市一年之内不得用于质押”。
但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即以司法解释及判决突破了上述理解,早在《公司法》修订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对该类股权在限售期内的转让及质押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认定,《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股权收购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80号)裁判理由部分明确股份转让的时间约定在限售期外的,转让协议有效,判决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将限售期内的发起人股认定为该条规定的限制转让的财产,以该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并不适用以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无效的规定,但该条同时规定,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这里主要是指处分上受限售期的限制),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最高院的上述理解可知,限售期内的发起人股是可以出质的。
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类股权的质权需在证券结算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后才设立,据此,分行在手续上需按照登记部门的要求办理质押登记。据了解,目前深交所在操作上亦已放开,不再适用“非流通股在公司上市一年之内不得用于质押”的规定,开始为该类股权办理质押登记,这也间接表明限售期内的发起人股在法律上是可以出质的。
股票质押适合的客户群体
(1)具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但难以通过银行信誉等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的客户;
(2)为了补充短期流动性,又不想被动减持股份的客户;
(3)具有资金需求,但由于股份性质(限售股、个人解禁限售股等)、身份(董监高、5%以上大股东等)暂时无法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等满足其资金需求的客户。
如果股权质押的股票被平仓会怎样?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换得贷款用于公司的业绩发展,但是这个股票质押出去时,会有一个价格,一般是股票当时市价的3——4折。
如果前期的股市那样狂跌,有些股票的价格跌到质押时的折算价格,金融机构就会要求上市公司还钱,如果上市公司没有钱还,就会抛出质押的股票变现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