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法化在中国迈出重要一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中国第一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并首次将民间借贷纳入了政府监管范畴。相关人士认为,作为金融改革试验区,《条例》和细则的实施,不仅是民间融资监管在温州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意味着在官方层面给了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位置,并将为中国的金融改革探索道路。
《条例》界定了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界限。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同时规定,发生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应签订格式合同。借贷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借贷双方就必须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其中强制备案标准为: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和向30个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根据《条例》,在温州范围内可以设立三类民间融资类企业,即: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
其中,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是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的资金管理机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提供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中介服务;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既能提供中介服务,也接受政府委托,提供公共服务。
根据《条例》,上述三类企业成立只需向温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对注册资本有要求,须不低于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据介绍,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业务虽然十分类似于地下钱庄,但不同的是,《条例》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募资和投资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以规避以往地下钱庄的高风险套利模式。
根据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不公开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融资,但每期债券的投资人不能超过200个,且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该期定向集合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以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是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除募集合同另有约定外,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在其募集的每期资金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据了解,《条例》及其细则,除了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性指导、约束、监管,还强调对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为把大额型、涉众型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规定今后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有关部门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此外,《条例》还规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供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民间借贷行为经备案机构备案登记,每笔借贷发生及履约情况将纳入民间征信系统,和入驻中心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一同供客户查询,以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自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以来,民间融资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温州市金融办有关官员认为,《条例》及其细则的实施,其意义并不仅在于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更通过备案程序,在利于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的同时,为民间借贷设置了安全的边界。
国内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制定实施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于2013年11月22日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也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
《条例》以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为立足点,遵循强监管、限管制的原则,针对政府监管无法可依、民间投资无法可循和企业融资无法可保等问题,明晰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着力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具有较强的创新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预见性。
自《条例》实施以来,温州民间融资管理大为改观,民间金融管理更加有序,温州金融向健康规范方面发展。全市共备案民间借贷20416笔,总备案金额279.84亿元。19家企业登记备案定向债,备案金额5亿元。4家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开展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登记14期11.25亿元,投向54个项目,按期兑付6期3.55亿元。民间融资行为更加透明、操作规范有序、监管有法可依。温州市金融办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63份,对3例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总金额16万元,通过有效监管努力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推动金融领域法治建设的成功样本,已被复制、借鉴和推广运用。我省正着手研究制定《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目前已列入省人大2016年二类立法计划。
首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法规
从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看,其主要内容是规范银行和证券、保险等机构,并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执法依据,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制度规范较少。同时,地方金融快速发展,由于监管缺失和执法手段不足,小贷公司“跑路”、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不发行为屡禁不止。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说:“尽快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和山东省地方金融活动的综合性法规,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坡起。”
其实,在地方金融立法方面,山东省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者”。此前,温州、深圳、上海、等地已经相继出台了地方性金融法规,但侧重点各有不同,比如温州出台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侧重于民间融资,深圳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侧重于金融服务发展等,而此次通过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除了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外,更多地侧重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在地方金融监管方面,《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算是我国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地方金融组织设立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由于缺少上位法,制定《条例》过程中很多领域属于立法空白。比如,如何界定地方金融组织,此前一直没有统一的说法。
此次《条例》所规范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等。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创设,《条例》第32条规定,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授权省政府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为地方金融组织正名,也将地方金融组织纳入了监管范围。《条例》规定,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平台,并与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相衔接,实现地方金融数据资料共享。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需跨3000万门槛
“高息揽储、动辄跑路”已成为当下不少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投资公司的真实写照。针对这一现象,记者注意到,《条例》明显抬高了此类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门槛。
根据《条例》第33至35条的规定,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经省金融办批准,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3000万,且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除需满足3000万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外,主要出资人需为法人,且经营相关业务三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针对当前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现象,条例规定此类业务应经所在区县金融办批准,且固定资产达50万以上。
从源头上遏制和控制金融风险
“《条例》借鉴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从源头上遏制和控制金融风险,保护公众利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为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具体来说,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文字,向消费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打击处置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据了解,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对民间融资机构、交易场所、农民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相关业务的,监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主体的业务资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虚假广告的宣传报道。对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以广告等形式劝诱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对投资效果或收益作出保本、高收益等保证的,由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条例》涵盖内容很多,相关监管条款只能作为原则性、框架性规定。”省金融办副主任初明峰介绍,将尽快制定配套措施和监管细则,推动法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