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雅戈尔认沽权证为例分析此类权证价值与风险
我们首先来看一看2007年3月29日雅戈尔认沽权证最新动态情况。这里面最重要的价值信息是它的内在价值是-10.47元。
2007年3月29日雅戈尔认沽权证最新动态情况如下:
权证类别、认沽权证;行权方式、欧式;行权起始日、2007年5月17日;行权终止日、2007年5月21日;距离到期日天数、53天;发行权证数量、63463万份;初始行权比例、1:1;最新行权价、4.09元;最新行权比例、1:1;结算方式、证券给付;权证到期日、2007年5月21日;存续期间、365天(2006年5月22日至2007年5月21日);上一个交易日换手率,31.54%;内在价值、(按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10.47元;时间价值、(按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11.12元。
我们怎样认识它的时间价值呢?
时间价值有两种计算方法其结果是一致的。我们这样理解会直接一些,时间价值就是现在的价格和内在价值之差。假设内在价值不变的话,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的变化,时间价值会变为零甚至是负数。
(现在的)时间价值=现在的价格-内在价值
即:0.648元-(-10.47元)=11.12元
另外,(现在的)内在价值=最新行权价格-标的证券的前收盘价
即:4.09元-14.56元=-10.47元
我们再来看一看它的价格风险变化是多少呢?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二十二条如下: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但与股票涨跌幅采取的百分之十的比例限制不同,权证涨跌幅是以涨跌幅的价格而不是百分比来限制的,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雅戈尔认沽权证今天的跌停板价格,理论上应该是:
0.648元-(14.56元-13.10元)×125%×1=-1.177元
根据以上交易规则,雅戈尔认沽权证今天的价格跌到0.000(零)元是合法合规的,足见其近期远期风险之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标点证券不跌到4.09元以下,雅戈尔认沽权不具备任何投资价值,在一定的时间内只具备投机价值。这只是理论上的分析,市场的走势则是另外的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多数认沽权证也都程度不同存在着同雅戈尔认沽权一样的风险。
股票认沽权证分析
有一些明显错误观点大行其道,对部分投资者产生了误导作用。因此,这里整理出一些有代表性的错误观点并予以澄清,希望投资者正确认识权证的风险,不要盲目参与认沽证的跟风炒作。
错误观点一:认沽证价格可以无限炒高
有投资者认为,只要所谓的“庄”愿意拉抬,认沽证的价格可以炒到任意高的位置。事实上,认沽权证不同于认购权证,其价值存在理论上限,并且权证都有一定的存续期限,到期时权证的价格势必回归价值。而对于目前市场热衷炒作的深度价外毫无行权价值的末日轮认沽证,其最终“归零”的可能性极高。因此,盲目追高这些理论上毫无价值的品种,实际上无异于在玩击鼓传“手雷”的游戏,面临巨大的风险。
错误观点二:权证创设人可以被“逼空”
有的投资者认为,在创设人创设权证后,只要将权证的价格维持在高位直至到期,就可以迫使创设人不得不高价买回权证注销,从而“逼空”创设人,造成创设人巨额亏损。事实上,创设人在到期前根据权证的价内程度以及市场价格,既可以选择回购注销,也可以选择行权,并无强制性买回权证注销的义务。认为到期通过哄抬价格,“逼空”创设人高位买入的观点,可以说是极端错误和危险的。
错误观点三:最后交易日大量买入可冻结创设人资金
有投资者认为,可以在最后交易日以接近0的价格大量买入没有行权价值的认沽证,迫使创设人无法回购到足够多的权证进行注销,从而使得其质押的资金无法解冻。事实上,目前并没有硬性要求创设人必须回购注销。权证投资不是赌气,只要创设人选择行权,那么,不管投资者在到期前以极低的价格买入多少份深度价外的认沽证,最终除给自己带来确定的巨额损失外,都不会对创设人冻结的资金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错误观点四:认沽证创设后流通量不可以超过正股
实物结算的认沽证在行权时,权证持有人按照行权价和行权比例将手头持有的正股出售给发行方或创设人。有投资者据此认为,认沽证创设后总的流通量不能超过正股的流通盘,其理由是,如果认沽证数量超过正股流通盘,将造成部分权证持有人无法行权。事实上,即使到期时权证流通量仍然较正股流通盘多,由于行权期为5天,在这期间投资者完全可以先行权一部分权证后,再买入正股对剩余的权证行权,也就是说,到期时投资者手头持有的权证数量即使大于股票数量,仍然可以顺利行权。因此,认为认沽证创设后流通量不可超过正股流通盘,在理论上并不是无懈可击的。而对于现金结算的权证如南航JTP1,其考虑创设后的流通量更是可以不受正股流通盘的限制。
错误观点五:权证到期前6个月内创设违背交易所规定
《上海点击查看上海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据此,有投资者认为,在权证到期前6个月内创设该权证,违背了这一规定。这混淆了“新上市权证”和“创设的权证”两个概念,事实上,目前并未有任何文件规定创设的权证存续期不能低于6个月。
错误观点六:创设人拉高权证价格参与认沽证炒作
有投资者认为,创设人创设认沽证后将“拉高出货”,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首先,创设人拉高毫无投资价值的认沽证将面临巨大风险,以市价尽快卖出毫无价值的认沽证才是最好的选择;其次,创设的券商数量很多,没有哪个创设人愿意拉高权证价格“为他人做嫁衣裳”;另外,从博弈论的观点来看,创设人联合起来的主观意愿以及实现的客观可行性也不大。值得一提的是,交易所以及各级监管机构对参与创设的券商有着极其严格的监控,从而保证了从资金股票质押、创设卖出、买回注销以及期末行权等各个环节操作的规范。因此,认为创设人有动力拉高权证的价格,并在高位创设后出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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