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地管理对冲基金是最有利可图的货币管理形式。设立一个基金,基金经理要处理各种机构支出并估计成本和收入项目。这些项目受到地区收入水平、租金状况、雇员人数(决定于基金类型和投资策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
实际上,任何人只要遵循联邦政府的法律和规章,不用向律师咨询并支付高额的顾问费,也可以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发起并操作基金。尽管如此,由于设立基金时需要做出很多决定,咨询一下律师和会计师还是很必要的。
例如:决定管理公司是作为S型公司还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ILC)或是其他类型?管理公司是否也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应该在哪里注册?如果基金运作良好合伙人会有什么表现?运作不好又会怎样?是否有必要去管理机构登记注册?
一般来讲,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为简便起见,基金管理公司通常在发起人所在州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该最先成立,因为它将作为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后,还需要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才能构成合伙关系,基金成立之初,发起人之中任意一个人的小额投资就可以满足有限合伙人的要求。
由于特拉华州闻名的平衡法系及其特有的处理破产和恶意收购的方法,国内的基金经常设立在该州。当然也不必过分强调其优越性,因为各州都开始效仿特拉华州的做法以使基金业务能够刺激本州经济的发展。
现在只要在自己的居住地就可以和在特拉华州一样设立并经营基金了。无论是管理公司还是基金公司都必须选择一些专业人士(律师或会计师等)来处理来自州政府和其他各方的正式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法律声明、法庭传票及注册登记表等。如果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为了方便可以雇用专业公司来代理本公司的各种法律文书工作,费用也比使用律师或会计师低。
有一个提供以上服务的公司叫CT公司。,在很多大城市都设立了分支机构。在境外建立基金没有在境内复杂,但所需的工作不大一样且大部分要在境外完成。一般来讲境外建立基金要比境内多花费10000美一般对离岸基金来讲,注册地决定了它需要怎样的法律或会计咨询建议。比如要在加勒比地区注册基金,就要求律师熟悉当地的规定并依据当地的时区来工作,了解注册所需的各种表格和文件,另外在当地有良好关系网络可以使业务进展顺利。
建立离岸基金不受美国国内的税法约束,公司型基金也就没有了双重征税的困扰,它的组织结构也不仅限于美国商法和美国税务总署(IRS)规定的类型。但同时,离岸基金也就不受美国商法破产条款的保护。
有经验的律师可以对此做出一定的指导。离岸基金所需披露的信息资料要比境内的少,但是实际披露的范围最终也由潜在投资者决定,这些供美国国内使用的文件中要提供离岸基金组织结构的资料。在了解基金投资者需求的基础上,基金可以按照特殊的避税要求设立。注册地的选择和相关文件的起草要方便投资者(注意语言、时区等差异),区别对待基金的投资者也很重要,要保证他们合法地避税。
对美国的投资者来说,他们要披露自己在国内和国外的任何收入并对此纳税;而且,当他们向国外转移资金的时候要申报,同时法律还规定相关银行要就此向美国税务总署报告。一定范围内,美国境内居民向境外转移资金或在金融机构对诚实申报收入的规定范围之外转移资金,并且没有向当局申报,就构成税务欺诈。
一般非美国投资者也必须申报基金收入并纳税。如果基金注册地还要征税,这些投资者就遭受双重征税;而如果注册地在低税国,那么他们只要向他们本国缴税。基金发起人需要律师和会计师起草3份重要的文件:合伙协议、风险公告书和认购协议书。
合伙协议解释了合伙各方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基金份额的购买、赎回及转卖条款,以及合伙资产是否可以抵押。该协议赋予普通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人运作基金的权利。它还规定了基金运作业绩如何报告、业绩如何计算、基金如何收取费用、基金收益如何分配给投资者、如何更换普通合伙人,以及破产条款等等。合伙协议的起草一定要确保符合基金发起、会计及披露的要求。
在基金私募的时候风险公告书可以替代招募说明书。这份文件预先向投资者披露可能遇到的风险,其中包括任何私募基金、合伙投资及非流动性投资都要面临的普遍性风险,还有所发起的基金特有的风险。
基金发起人要协助律师起草风险公告书,以确保声明的风险全面和清风险公告书的目的不是让投资者了解基金的投资特点,而是预先列举可能发生的糟糕情况。风险的发生概率也不能臆测,除非概率确定为零。
因此绝不要粉饰风险,让投资者觉得风险好像还很遥远。换句话讲,这种信息披露是为了保护基金发起人的,而不是多余的程序。因为发起人有义务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及它可能产生的后果;而投资者也有义务权衡这些风险,以决定是否可以在此风险下投资。
对发起人来说,选择如何进行完全的风险披露是个头疼的问题。如果在披露风险时措辞不当,有可能使一些投资者望而却步;但如果粉饰风险,那么在出现未披露的风险、投资者又遭受损失的时候,公司有可能会因为不完全披露风险而被起诉。
即使发生损失的因果关系并不明确,但只要未披露的风险与损失之间似乎存在因果关系,就足以使基金发起人处于不利境地。似乎基金根本无法为自己的表现开脱,因为投资者总是处于有利地位,他们不是从基金获得不错的回报,就是从基金获得损失的赔偿。认购协议书则是投资者向基金提供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在协议中宣布已经审阅并了解风险公告书,而且他/她是符合要求的投资者,也就是说他/她符合收入条款和净资产条款的要求,有足够的投资知识、技术和风险承受度。
此外,投资者一般还需要填写署名的信息调查表,包括个人信息(年龄、联系方式、教育、现在职业)、确认基金适合性的信息(以前的投资经验、投资知识和技术、收入和资产),以及可能影响基金投资的信息(是否为基金可能投资对象,如基金大量持有股份的公开发行上市公司的经理或干部;是否为ERISA的实体;是否为NASD或成员公司工作;等等),.如果不填写署名调查表,基金公司也可以内部保留以上信息,律师要协助基金经理就此制定出合理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