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企业大多数仍处于创业或快速成长阶段,投资风险相对较大。为防止风险外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比较严格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只有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才被允许参与挂牌证券买卖,详细介绍如下。
1.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主体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修订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与自然人投资者,两者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的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同时须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理财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此外,企业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而在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机构投资者不受此限制。
(2)机构投资者。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同时,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企业股票公开转让。
2.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主体
满足上述机构或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主体,均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的定向发行。
此外,对于参与挂牌企业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其范围还可以包括以下机构或人员:挂牌企业股东、挂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等。不过,此类投资者若不符合前述机构或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则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经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