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非货币出资的投益来说,所投资产不是资金,也不是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而是出资人名下的知识产权或职务成果等无形资产。这种非货币出资的形式因不具备实物形态,且作价难以核定而极易产生产权不清晰的问题,使企业缺乏对相关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权属不清,会对挂牌企业后续的进程产生影响,下面通过相关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解析。
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在全国股权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及公开转让说明书,2006 年4月,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吴玉晓和路小梅以非专利技术“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网络管理系统技术”出资640万元,二人各自占比均为50%。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所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2012年8月2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由股东路小梅和吴玉晓分别以现金320万元对公司2006年4月的非专利技术出资640万元进行补正,并计人资本公积。
同日,股东以现金补正非专利技术出资,计入资本公积640万元,截至2012年8月31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科目余额为1480.5万元。
2012年8月31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2]京会兴核字第01012239号审核报告,对上述补正出资的资金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2012年8月31日,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的补是出资,并已进行了合理的会计处理。补正该出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变。
公司以2012年8月31日净资产折股,根据审计报告,净资产折股中,资本公积折股金额14649878.36元。即股东以现金补正出资而计入资本公积的640万元,通过整体变更折股增加股份,而该股份由全体股东共享,且包含以该专利技术出资的原股东。2012年12月31日,吴玉晓和路小梅合计持有公司51%股权,也就是说,尽管吴玉晓和路小梅以64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但是实际上他们两人仅仅将313.60万元分享给其他股东,他们两者还占有640万元的316.40万元的份额。
解决方案:
吴玉晓和路小梅以非专利技术减资,然后增资640万元,再将该非专利技术无偿转让给挂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