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必然无法完全按照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因此各国立法均规定了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之间禁止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以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对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证监会、经贸委发布,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上市公同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公布,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 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令第61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虽然相关部广]及法律、法规均规定了上市公司应避免同业竞争的问题,但是并没有对同业竞争本身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同业竞争仍旧是一个任何人都会忌惮的“雷区”。在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上,至今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意见和规则。希望通过对下列已发生的真实案例进行解析,能够给读者带来启迪。
案例一: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1992年5月22日,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批字[92]第499号《关于合资建立“上海普华应用软件有限公司”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批准,华东水利水电和台湾普签合资设立“上海普华应用软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万美元(其中,华东水利水电以现金出资8万美元,占注册资本40%;台湾普盈以现汇出资1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60%)。
2013年1月24日,上海普华应用软件有限公司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1011000003205)。该公司A股证券简称:普华科技( 430238)。
长沙普兴自设立以来,与普华科技没有关联交易,但由于其控股股东石淑珍持有普华科技2.7%的股权,且担任普华科技董事会秘书-职,为了避免长沙普兴与普华科技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2012年11月20日,石淑珍郑重承诺:
(1)本人于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的变更,变更后的营业范围将不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的销售等类似内容,保证长沙普兴不从事与普华科技相似的业务,只经营新型农产品的销售和推广以及其他贸易、咨询类业务;
(2)若本人在2013年6月30日前不能完成第一项的承诺事项,届时本人会将长沙普兴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如若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给普华科技造成损失的,相应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解决方案:
(1)控股股东承诺在限期内变更营业范围,若未完成变更则转让给第三方;
(2)承诺不从事竞争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