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是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唯一合法场所。按照各国惯例,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都是以证券经纪商为中介间接进行的。
顾客要买或卖有价证券,先到证券经纪商(证券公司或证券部)营业场所填写委托书,经纪商营业员将顾客委托书记载的内容通过热线电话通知本经纪商在交易所的出市代表。出市代表在集中市场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顾客委托优先”的原则,与其他经纪商的出市代表进行竞价买卖。
过去这种竞价买卖由人工进行,现在已把竞价买卖的原则在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内事先设定,通过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完成交易(详情见第六章第三节)。这样就能做到准确、迅速、方便、公正,消除了柜台分散交易的弊端。
交易完成后,由该经纪商的出市代表通过电话(或电传)报.告经纪商营业处,由营业处与顾客在柜台办理有关手续。整个交易过程中,顾客不直接进入交易所。交易所只允许证券商的出市代表进入,其他人一律谢绝入内。顾客要买卖证券,须先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东代码卡,并在证券经纪商处开户,填写委托买卖合同,由经纪商赋予帐号后,方可参加买卖。
交易完成后,必须进行清算与交割。良好的清算交割系统对提高交易的效率性和准确性,活跃交易市场,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所谓“清算”,是指交易证券及其价款的收付。
交易过程中,同一证券商在同一营业时间对同一证券既有买进,又有卖出。为简化手续和减少收付工作量,交易所的清算部门,对每个证券商买卖的证券,分类汇总、收付相抵后,分别轧出各种证券及价款收进或付出的净额。据此,交易所清算部门与各证券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交割方式,进行价款的清算和证券的交割。
所谓“交割”,指买方把证券交给卖方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交割都作了相应规定。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对现金合同的交割,即买卖双方采取现金交易方式的,证券交割在当天下午进行;对例行交易合同的交割,在成交后的第五个营业日(例假顺延) 交割;对卖方选择合同的交割,则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交割证券的时间(10天或20天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试业后,采取普通交割买卖方式,双方于成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上午10时前办妥清算与交割手续。采取净额交割制,由交易所清算部门与有关证券商办理--级清算交割。其详情见第六章第三节“股票的交易”。
上述清算交割方式自试业以来开始运转,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随着市场的扩大及交易量的增加,这种方式还须进一步改进。发展方向是建立中央清算机构,采用国际先进的电脑清算系统,实行交割的“无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