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流动性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实质是赎回请求超过资产变现能力,因此防范流动性风险主要从提高资产变现能力和限制赎回请求两方面入手,同时在极端情况下政策也允许货币基金寻求外部支持。
1、提高资产变现能力
为应对投资者的大额赎回请求,管理人需要确保基金资产能够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首次对货币基金设置了日流动资产、周流动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限制。
流动性新规将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进一步降至10%,同时对流动性受限资产作了明确定义。《管理办法》中的流动性受限资产仅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流动性管理新规将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扩大到资产支持证券、违约债券。
2、限制赎回请求
2.1 计价方法
货币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在市场下跌时基金份额面值大于基金资产净值,先赎回的投资者可以按面值赎回(刚兑特性),后赎回者承担全部损失。赎回的先发优势造就了投资者的赎回冲动并形成恶性循环(踩踏)。
流动性管理新规开始尝试打破定制类货币基金的刚兑特性,如果需要采用摊余成本法,基金资产必须保持更高的流动性。目前货币基金30天以内资产比例在30%左右,周流动资产预计在15%-20%,远低于80%的流动性要求。对于这种典型的定制类基金,其投资重心是保持高流动性,收益性将远逊于其他货基。
2.2 规模和集中度
近年来,货币基金规模出现爆发式增长,从2014年年初的1.5万亿攀升至目前的5.3万亿。同时,货币基金也占据了整个公募基金的半壁江山。货币基金规模的急剧扩张,一方面缘于货币基金对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巨大吸引力,另一方面也与基金公司盲目冲规模有关。
在规模上升的同时,集中风险进一步加大。虽然近年来货币基金的产品集中度和公司集中度持续下滑,但仍然保持很高的集中度水平,近期货币基金的集中度甚至出现了大幅回升。货币基金规模的扩张和集中度的回升,使得单只货币基金越来越具有“系统重要性”,主要的货币基金/基金公司出现流动性紧张可能引发全面的流动性危机。
近年来随着委外资金的大量涌入,货币基金的机构占比不断上升,定制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在目前市场上700只货币基金中,机构占比超过90%的基金便有245只,机构占比100%的也有84只。机构资金体量大、操作同质性对货币基金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遏制货币基金盲目扩张,防止单个货币基金规模过大导致流动性风险向全市场的传染,流动性管理新规货币将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的货币基金规模限制在风险准备金数量的200倍以内。这相当于强制货币基金提取0.5%的存款准备金,保证货币基金有充足的资金应对挤兑。在此之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月至少计提管理费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达到上季末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
之前可以先新增规模再逐渐提取风险准备金,新增规模几乎不受限制,今后新增规模需要先有0.5%的风险准备金,大大提高了货币基金冲规模的难度。同时,存量货基达到这一标准的可能也不多,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被迫降低规模。
针对投资者集中度问题,流动性管理新规将集中度与组合期限、流动资产比例挂钩。集中度越高,组合期限要求越短、资产流动性要求越高。对于新设货币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流动性新规明确须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并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且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如果货币基金前10名持有人份额集中度大于20%,短期来看平均剩余期限的限制并不能构成太大的约束,目前全部货币基金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70天左右,远低于90天的上限,不过长期来看仍然可能构成约束,近期货基久期缩短与2016年年底以来债市持续紧张有关,未来随着风险偏好的上升久期仍有可能恢复甚至触及上限;周流动资产的比例上限较为严格,当前货币基金30天以内资产比例约30%,通常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大于50%时,平均剩余期限和周流动资产均对货币基金形成比较严格的限制。目前机构占比超过50%的货币基金(包括前10名持有人集中度超过50%的情形)平均剩余期限约为65天,30天以内资产比例仅略高于30%。对于这类货币基金,既要缩短久期,也要大幅度提高流动性。
2.3 流动性管理工具
对计价方法和持有人结构的限制主要着眼于事前的约束,一旦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还可以运用各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行为进行限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引入了暂停赎回和延期支付赎回款两种流动性管理工具。流动性管理新规进一步丰富了工具种类,管理人在极端情形下还可暂停基金估值。
为避免持续赎回导致货币基金最终跌破面值,《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流动性紧张时须对大额赎回征收强制赎回费(对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赎回费)。
流动性管理新规沿用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赎回费条款,但对机构资金占比较高的货币基金设置了更低的触发条件。
3、外部支持
当货币基金本身流动性不足以应对赎回时,管理人或股东可以提供资金支持,以避免出现兑付危机。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管理人或股东可按不低于面值的对价从货币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1)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付风险;
(2)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持有资产的流动性难以满足赎回要求
(3)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时,需要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风险资产。
4、信息披露
及时、准确的信息不仅能减少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避免投资者出于恐慌性的集中赎回行为,也可以对管理人形成较强的约束,防止管理人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