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同一期权标的证券可以衍生出众多的期权合约。这么多合约同时交易,肯定会有热门合约和冷门合约的区别,而且热门和冷门之间会随着标的证券价格的波动发生转换。比如,当标的证券价格上涨后,一些原本热门的平值期权变为深度实值期权或深度虚值期权后,因交易者的交易兴趣减弱而转变为冷门。如果全凭交易者的自主兴趣交易,冷门合约会缺乏流动性而无人问津,甚至导致一些想平仓的交易者都因为没有对手报价而无法平仓。引进做市商制度后,冷门合约无人报价的局面可以彻底被扭转。
做市商制度规定:做市商有义务就期权合约不断地向投资者报出买卖价格,在冷门合约上一且有投资者发出询价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响应,即提供双边报价。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在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人们习惯上把做市商制度称为“庄家”制度。由于“庄家”一词在国内几乎已经成为市场操纵者的代名词,难免引起误解。其实,此“做市商庄家”与“市场操纵者庄家”完全是两码事,可以说是“名相如实不相如”。
有人可能会担心:做市商在冷门合约双边报价,假定合理价格为0.1元,做市商报出0.01元的买价和0.2元的卖价,买卖价差拉大,不管哪一边成交都可以沾大光,吃亏的还是普通交易者。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这是因为:
首先,交易所对做市商的双边报价之间的买卖价差是有规定的:比如,规定当月及下月合约的最大买卖价差不超过买价的10%;下季及隔季合约的最大买卖价差不超过买价的20%;当买价为0.05元以下时,最大买卖价差不超过0.025元。在这种规定下,做市商如果报出0.01元的买价,卖价不能大于0.035元;如果报出0.08元的买价,卖价不能大于0.105元。
其次,做市商不是一个,而是一群,他们也是在竞价制度下进行竞争,没有垄断优势。比如,甲做市商双边报价为0.08-0.105元,乙做市商双边报价为0.09-0.115元,丙做市商双边报价为。.100-0.125元.按照集中撮合交易机制中的价格优先原则,最高的买价为0.100元.最低的卖价为0.105元,盘面上的买卖价差实际只有0.005元。参与报价的做市商越多,买卖价差就会更小。
最后,交易所对做市商的双边报价的最大价差仅仅是上限。交易所会对做市商的做市行为定期进行评分。在评分中,买卖价差越小,参与率越大,做市商的评分就越高。评分的高低不仅关乎做市商的手续费高低,也涉及是否还能保留做市商的资格。在这种互相竞争的压力下,做市商实际报出的买卖价差只会越来越小。
交易所对做市商的要求除了双边报价最大买卖价差外,还有最小报价数量、参与度、回应报价最长时限、回应报价保留最短时间等要求,一旦达不到要求,就会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由此可见,股票期权交易中的做市商不可能也无法操纵市场,实施做市商制度的正面作用是极明显的。至于做市商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交易所对做市商是怎么管理的?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交易所发布的《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