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时,首先要进行委托,证券公司将投资者的委托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向交易所进行申报,交易所主机电脑撮合系统在接受由券商申报的投资者的委托时,首先要确认该笔委托是否有效,如果是有效委托,则进入系统进行撮合;如果是无效委托,则将被电脑主机所拒绝,作为无效委托处理,不能进行正常的撮合成交。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制度来看,以下儿种情况将被视为无效委托:
1.超过涨跌幅限制的委托。除首日上市证券外,其委托价格不能超过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ST股票为±5%。
2.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首日上市的集合竞价不能超过该股发行价±1500个价位,即首笔成交涨跌幅不能超过15元,如果超过则被视为无效委托……
3.因刊登公告、股东大会或其他情况被停牌的股票,在停牌期间进行委托买入或卖出该股票的委托。
4.未办理上交所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进行沪股买卖的委托。
交易所对无效委托的处理方法:
超过涨跌幅限制的委托,交易所主机自动作场内撤单处理。
对深市新股上市集合竞价超过发行价15元的无效委托,交易所主机也作撤单处理。
对停牌股票进行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而且该笔委托当日不能进行撤单。即使该股当日下午复牌,该委托也仍然无效,且不能撤单,全日收盘后,该委托失效,造成冻结的资金和股票将在第二天返回投资者的账户中。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只需在办理后,即可进行沪股买卖。
委托的程序如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