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转轨时期遇到的问题
在过去的30年间,我国信托业经历了五次整顿,转轨时期信托业的规制政策也由最初的简单粗放逐渐成熟完善,第一部《信托法》确定了信托业在我国金融领域中的法律地位。在信托行业内的潜在竞争和金融领域内各行业间业务日益融合交叉的趋势作用下,信托业市场结构特征表现为可竞争性。随着我国资产管理市场需求日益旺盛,金融理财业务的供给明显不足,地下金融、非法金融等现象屡禁不止,我国金融体系中的结构性缺陷暴露出来。而要解决这种供需矛盾,应增加受托理财业务的供给。信托业以其独特优势和特有的服务功能能够提供这种供给。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信托业实行有效规制,对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金融秩序整顿为主,金融退出机制开始启动。1986年以后,我国经济过热导致资金需求过大,引发了金融信托业的迅速膨胀,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急于赚取利润,不规范经营,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持续扩大,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再次给国民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随着国家对经济实行治理整顿,金融信托业又面临整顿收缩的局面,在这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性文件,就信托机构、信托业务和资金管理作了一些规定,对规范信托业务和防止信托公司信贷业务冲击信贷收支计划发挥了一定作用。到1993年,经过整顿,全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数量减为700多家(不含各地越权审批的机构),总资产规模近6000亿元,引进外资数百亿美元。由于管理失控,监管滞后,大量的信托公司出现盲目拆借资金,超规模发放贷款,投资炒作房地产和股票,甚至出现了在STAQ系统等国债回购市场买空卖空,变相违规拆借资金等问题,盲目粗放式的发展使金融信托业的数量和质量关系严重失衡, 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冲击了信贷收支平衡,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停止了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银行不得向自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注入信贷资金,并限期收回已投放的资金,从资金来源上限制了信托投资机构扩大贷款规模的能力。1995年、1998年国家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从法律上规定了金融各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从1995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力度,全面引入并开始实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199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接管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的中银信托,并要求所有银行开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全部与银行脱钩或转为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银行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1997年2月中农信被关闭,1998年6月中创关闭,1998年10月,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处理程序,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布破产关闭;至此,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总数缩减到244家。在这一阶段,中国金融信托业发展中许许多多的问题和矛盾全方位显现。
第一个阶段从1999年初开始至2001年。对各类信托公司分类处理,进行大刀阔斧地撤并重组,监管以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为重点。1999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对华融、长城、东方、信达、中保五家银行系信托投资公司予以撤销。 3月,中国电力信托等6家信托投资公司和中经开(全称)等7家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完成改组,从中央移交到地方,由此全面拉开了金融信托业20年来的第五次整顿,即“中国金融信托业最大和最后一次整顿”的序幕。这次整顿目的是要让中国金融信托业回归到信托的本业上来,真正经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使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不能用负债资金从事投资、贷款业务和股票业务。在这次整顿中,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分类处理,进行合并重组,对保留下来的信托投资公司实行扩充资本金以壮大经营实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摘去不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的金融牌照,使其业务性质变更为各类实业公司或财务公司和证券(经纪)公司,以银行业务为主的信托公司,经协商可转为国有独资银行的分支机构,整顿之后,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总数被控制在90家以内。这次整顿一是把证券业务剥离出去,二是把银行业务剥离出去,突出信托主业。在这一阶段中,将按照国际通行的信托管理方式来规范金融信托业的各项业务,促使中国金融信托业走上规范之路,使之真正成为从事受托理财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
第二个阶段从2001年4月至今。以《信托法》颁布实施为标志,确立了信托业的法律地位。建立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制度。200 2年, 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法》。在 “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法》)的基本制度框架下,中国信托业的行业定位开始了由“高度银行化的混合经营模式”向“专业化受托理财金融机构”的转换,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4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以此转换为核心的清理整顿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全部冠以信托公司名称,去掉了“投资”二字,开展规范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受托管理资产达2500多亿元,其中信托财产1600多亿元。全行业自有资本额481亿元,资产负债率49%,2003年全年共盈利15.5亿元,整顿后的信托业整体成绩斐然。2004年是中国信托业发展史上最具划时代意义的一年,也是监管层对信托业关注最多,行业地位提升最快的一年。在2004年11月22日,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筹备三年的中国信托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中国信托协会创立大会终于召开。中国信托业终于有了自己的行业性自律组织,然而,随后的德隆事件促使监管层以相当密集的频率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以规范信托公司有关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业地位确立后我国信托业市场竞争格局
2006年,监管层对两规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新规的设立,为信托业指明了今后的方向。新规出台后更有效地发挥了信托作为金融平台的独特作用,有效连接了货币、资本和实业三个市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经营主业的地位得到确立。经过数次清理整顿,我国信托业最终形成了目前三种规模层次并存的市场格局:第一层次为国家级、综合性信托投资公司,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代表。此类公司注册资金数十亿元甚至上千亿元,资产雄厚,第二层次为省级中型信托投资公司,如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公司注册资金十几至二十几亿元,依靠多年在某个领域建立起的信誉,形成了自己的专业特长和比较优势。第三层次为注册资金达到或略超过国家要求的小型信托投资公司,我国相当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属于这种模式,这些公司由于资本金不大,很难开展实业投资业务,将会以证券投资为主,为客户提供资金信托服务,也可能更多地从事中介、代理和投资银行等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底,中国信托业54家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总额815亿元,增长了20%;信托资产9614亿元,增长了1.64倍,已达10050亿元 (信托法律网),税后净利润137亿,增长了30%。信托资金投资基础设施1978亿元,占21%,房地产424亿元,占4%,证券410亿元,占4%,银信合作4000亿元。
中国信托业外部竞争环境
国内信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强于外资机构的盈利水平 (截至2007年底外资银行在华的总体资产规模是12,000亿,税后净利润是60亿)。目前59家信托公司中,排名前10位的公司在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主要指标上,都占据了50%左右的市场份额,强弱较为明显。今后,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有品牌、讲诚信的信托公司脱颖而出,迅速做大做强,而一部分信托公司将有可能面临被兼并收购。随着内、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介入信托行业的步伐加快,中国信托行业将进入新的一个整合时期,中国的信托行业可能面临以下局面:1。经营模式上将出现三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作为某个大的金融财团的部门或者子公司形式出现;二是自身做大做强后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在这方面重庆国投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三是在中国今后会出现信托银行,即以信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银行。2。信托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2007年,上海、北京继续保持全国信托行业龙头地位,东西部信托差距进一步拉大。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经济全球化,中国信托业面临的竞争环境日益复杂多变。由于业务范围的固定性与市场的非专属性目前信托公司面临的主要竞争不是行业内的竞争,中国信托业的外部竞争格局已经重构,既存在来自国内银行、保险、证券和基金同业的竞争,又面临觊觎中国市场的国际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