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研究是立足于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提出的,通过调查研究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法律规制以及风险防控,厘清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多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寻求解决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式,为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发展保驾护航,为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和多门学科知识,立足于现有研究成果,在获取大量具有效度和信度的数据资料并深入实地考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现有理论。因此此次调研活动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从理论价值来看,本次研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
第一,为互联网金融治理提供理论支撑。本次课题,我们将立足于当前国家金融工作重点,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风险防范和法律规制角度出发,为互联网金融治理提供理论支撑。
第二,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体系。本次课题,我们将立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创新之处,明确法律规制的边界,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体系,以求实现立法推动新业态发展的目标。
第三,探索互联网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我们尝试借助法解释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解读、以及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区分金融服务的接受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明确消协与相关消费者的关系,确定互联网模式下消费金融产品主题放入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丰富互联网时代下的金融风险治理理论。本次课题将综合多种已有学科的理论知识,从金融风险治理入手,结合定性和定量研究防范,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运作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主要影响因素,立足于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情况和趋势,借鉴各国政府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经验,探讨如何通过有效措施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
第五,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法律本质和责任范畴。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这一全新的概念,我们将其与传统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等多个概念进行联系对比,突出其由于互联网而具有的无边界性、自由度高、便捷等特点,同时结合国内学者现有的定义,探索其法律本质并界定该产品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各个法律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的范畴。
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范畴,具有金融属性,需要从金融原理,需要遵从与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需要遵从金融监管,需要遵从金融行业的行为规范。金融企业是资源的配置者,而不是资源的所有者。金融企业不是拿自己的钱玩,玩的是别人的钱,玩的是客户的钱,玩的是投资者的钱。因此,金融企业必须受到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必须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这是最基本的。所谓金融企业的行为规范,就是对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本身要有严格要求,对于其从业人员要有严格要求,对于其客户或投资者也要有严格要求。也就是说,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许可,从业人员要获得执业资格,投资者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也就是必须是对风险有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应当坚持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原则、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防范欺诈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原则,以及鼓励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原则相结合,以控制金融风险。
从实践价值来看,本次科研研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
第一,切实保障互联网消费者权利。互联网经济是以争夺消费者为基础的注意力经济,吸引网络用户获取流量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竞争的一大目标。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也同样适用,消费者一改原本以通过付出自己的金钱来作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对价的被动地位,变为主导互联网企业生存、制胜的关键因素。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具有的特殊性也将原本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复杂化,其自身利益的受侵害性也会使其处于弱势地位,此次课题将努力界定消费者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使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
第二,明确市场监管的边界及核心。本次课题通过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发展过程中的法律规制以及风险防范的研究,尝试从市场监管者角度寻找市场监管的边界以及进行监管的核心,使政府能够回归“中立”角色,在保障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同时,确保一旦出现公众权益受损时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控制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发展带来的风险。
第三,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发展,在行业形态方面,每一次大规模创新都将打乱原本的技术和生产体系,层层筛选后构建其新型的行业生态,竞争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家垄断的情况。这些改变都将影响互联网行业的正常发展运行,本次课题借助研究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发展和市场现状,从市场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找出现有市场环境下可能出现的问题,为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运行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