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基金利益协措施:投资人监控机制
风险投资基金中管理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冲突,部分源自于投资人对于管理公司较弱的监控。根据合伙人协议,投资人不参与基金管理。尽管如此,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可能发挥投资人监控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代理成本。例如:基金设立各种投资人参与的委员会,使投资人通过委员会发挥一定作用。常见的投资人参与委员会包括决策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和投资人大会等。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也可以引入部分外聘行业专家、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士共同组成。在重大事务决策上,这种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普通合伙人的自主决策权,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同时,外聘财务、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的决策,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投资人权力的滥用,三方主体互相制衡,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双方利益。缺点是需要确定有限合伙人和外聘专家在多大程度上拥有决策权。
(二) 顾问委员会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授权代表以及聘请律师、金融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顾问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如下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或向管理公司提出建议:管理公司提交顾问委员会讨论的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潜在利益冲突的投资事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决定基金存续期是否需要延长、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决定更换托管银行、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应当由顾问委员会评议的事项、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求顾问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外聘专业人员对投资决策事宜具备特定领域的专业技能和判断水平,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管理公司处理有限合伙的事宜提供合理的建议,使得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基金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创造利益。
(三) 合伙人会议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全体合伙人会议,对《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的事项做出规定。合伙人会议的职责主要有:审核管理公司起草的基金年度(业绩)报告;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批准普通合伙人转让所拥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和退伙事宜;批准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及原有限合伙人退伙事宜;决定基金的结算和清算事宜;《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合伙人大会可按照约定定期召开,并且在大会期间,普通合伙人应答复有限合伙人所提出的各种关于基金经营管理问题,对所提出的各种质疑予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