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一直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日常运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有着严格的要求。但对于制度要求,不少挂牌企业还在不断熟悉的过程中,下面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常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归纳,具体内容如下。
(1)主办券商的违规行为;(2)关联方事宜披露不完整; (3)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被司法机构要求协助调查信息未及时披露;(4)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未信息披露;(5)未按照规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6)未及时披露公司涉及的诉讼纠纷;(7)未披露年度股东大会情况; (8)年报信息披露不完整; (9)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10)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常见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从股转系统公告的信息来看,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主要分为披露信息遗漏或瑕疵、未及时信息披露和未履行核准程序前披露信息三类,下面详细介绍一下这三大类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1.披露信息遗漏或瑕疵
披露信息遗漏或瑕疵的问题在年报披露时尤为突出,具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年报遗漏审计报告正文或附注;
(2)未按规定更正年报信息或年报信息与审计报告不一致;
(3)挂牌公司存在关联方、关联交易等事项遗漏的情况。
2.未及时信息披露
未及时信息披露主要体现在公司出现相关重大事项时未披露或滯后披露。证监会此前公布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第四项中指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申请核准前,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或偿债能力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说明是否影响发行条件,或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及其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与此同时,证监会表示,发行人、主承销商未及时报告、披露重大事项或采取必要措施的,证监会将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履行核准程序前披露信息
从股转系统公布的情况看,挂牌公司往往同时存在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便违规披露认购公告进行认购等违规行为。
股转系统公司在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处以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也根据相关责任人的不同违规行为给予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都负有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责任,但不同类型的主体在履行披露义务中容易发生的违规行为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应根据股转系统规则要求,结合自身特点,注意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