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新三板信息披露工作原来一直由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承担(投资者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站的信息披露一栏中,查询到旧三板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相关信息)。
不过,随着新三板的扩容以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逐步发展,经过近半年多的筹备后,全国股转系统于2015年1月12日正式推出了自己的信息披露系统。
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使新三板企业的信息披露彻底告别“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时代”。
新三板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在强调真实性和透明度的基础上,降低企业披露成本,实行适度信息披露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定期报告的披露
定期报告的披露是指,相关企业采取定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进行信息披露,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最近两年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年度内的主要经营情况,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以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或目标;本年度内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股权激励计划,关联交易,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公司财务报告。
2.临时报告的披露
新三板对临时报告的披露的时间及内容做出了要求,即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事件后应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2)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3)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4)公司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5)该事件难以保密;
(6)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3.其他重大事件披露
新三板挂牌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法院裁定禁止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2)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进人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方占用资金;
(3)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4)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
(6)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到有权机构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或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人、认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广]处罚;
(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8)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此外,如果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但该事项难以保密或已出现传闻、股价产生异动,也是要披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