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面对的企业与沪深交易所不同,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各异。其中,成立时间短、资本市场涉入浅的中小企业占到相当数量。如何对丰富多样的众多企业实行有效监管,股转系统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做好信息披露。
2014年11月6日,股转系统实现了电了化报送项目的反馈意见及反馈意见回复公开。至此,股转系统挂牌审查从流程、标准到进度、过程均已实现公开透明。信息披露一直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日常运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有着严格的要求。
股转系统规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年报格式》)。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主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对监管对象采取自律监管措施,除自律监管措施外,对于监管对象严重违反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股转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根据《业务规则》规定,纪律处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主办券商) ;被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主体都将被记人证券期货市场以业诚信档案数据库。
自律监管措施的内容
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要求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2)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 ;
(3)约见谈话;
(4)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5)出具警示函;
(6)责令改正;
(7)暂不受理相关文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 ;
(8)暂停解除股票限售(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9)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10)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1)其他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