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机构和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一家金融机构应拥有多少权益应取决于其资产组合的风险大小。1988年的巴塞尔协定确定了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加权资产(RWAs)而必须拥有的资本额度。风险加权资产被定义为用不同等级的借贷人的风险加权的贷款组合。该协定还规定了银行资本应当包括多少股东权益,可以包括多少其他形式的融资(如复杂的次级债务工具)。最近的新巴塞尔协定(欧洲已经实施,美国正着手实施)为银行使用内部风险模型评估其资本需求赋予了更大的灵活性。不过,新巴塞尔协定依然维持了资本应与风险挂钩的一般原则(这可能导致对每种产品类型的资本要求的重大调整)。与此类似,各国法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有规定,以确保它们拥有足够的资本应对风险。
融资
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内部对维持审慎经营所需的风险资本进行计算。(注意:这里金融机构认为自身所需的风险资本可能少于监管机构要求的金额,而且实际上也少于公司的账面权益总额)。在这种情况下,当你分析金融机构时,你可能经常会听到诸如RAROC(回报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或RORAC(资本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等术语。这些概念被用于多数现代绩效管理系统中,以评估银行或保险公司内业务单元的经济绩效。
从外部角度来看,我们不大可能知道一家金融机构内每个业务单元的风险资本。事实上我们也可能不知道一家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拥有的风险资本在总体上是过剩还是不足。因此,在由外而内对整个银行或保险公司进行价值评估时,我们只能假设公司运用的风险资本实际上与公司权益的账面价值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