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岸金融中心的限制:
1)离岸金融中心的现况
离岸金融(offshore banking) 是指金融机构从非住户的种收购资金,向非住户为对象运用资金的金融服务。例如外国银行的首尔支行从本国的总行借企,再次借给在中国的韩国企业当地法人B的投资资金。
离岸金融制度是根据国内金融市场的结合程度,企融交易的实际发生与否等大分为3个形式。第一是内外一体型。像伦敦、国香港一样所有的金融交易没有离内外区分自由形成的国际金融市场。第二是内外分离型。通过和城内账户分感的另外的离岸账户才可能离岸金融交易的市场,就是指美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第三是避税型。实际交易实现于t要的国际金融市场,唯独交易账本在巴哈马和凯尔曼群岛等免税区里处理的形式。
在这里要讨论的离岸金融中心是指第三个类型,就是说发展中国家或小型旅游城市国家在本国经济活性化的立场上提供各种税制以及金融规制上奖励,还吸引外国金融机构或跨国企业允许提供金融交易中介服务的地区或市场。税制上的奖励资就是免除所得税,法人税等各种税收或施行优惠政策。金融限制上的奖励是指排除或最小化政府的撤销利息管制,存款储备金的免除等各种健全性限制和干涉措施。
1960年-1970年对应于企业活动的各国政府多样的强化规制,1980年以后更为自由的企业活动也变为可能,而且出现了国际大企业向低税收的地方迁移营业本营的倾向。随之一些国家和地区就组成这样的营业环境开始招商外企或金融机构。
另一方面,随之1980年以后世界的资本自由化以及外汇限制缓解,跨境移动更为自由的国际资本和金融资产为了避免本国内部的控制和监督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了附属公司开始营业。对于这些离岸金融中心的投资招商竞争处于过热状态,流入这些地方的资金规模大幅增加。特别是租税回避区的巴哈马的凯尔曼群岛等地区以洗钱、机密保障、金融控制以及避税为目的继续发展旺盛。
最近的主要问题是充当避稅港的离岸金融中心。据IMF统计,全世界共有16家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欧洲有爱尔兰等12家,中南美以及加勒比海地区有巴拿马、危地马拉等19家,亚太地区有马米西亚拉布安等11家,另外印度洋和非州地区有巴林等4家。
据BIS统计,2003年 离岸银行的对外资产高达1.9万亿美元,占银行全部资产16万亿美元的11%左右,离岸银行的对外贷款额达到1.5万亿,占全部贷款额12万亿的13%”,保险行业中,2004年 百幕大的再保险业务规模紧跟美国、德国和瑞士排在第四位。
据美国国土安全部的避税调查结果,位于加勒比海的英属群岛TheBritish Virgin Islands有 1家银行和190个信托公司,90个注册代理商,还有在离岸金融中心中属数量最多的超过50万个离岸注册公司正在运营中。另外,位于爱尔兰海的英属保护领地The Isle of Man运营 着高达570亿美元的存款和相当于120亿美元的共同投资基金,还有330亿美元规模的人寿保险基金以及110亿美元规模的非人寿保险基金。
做为避税港的离岸企融中心的特征是,对国外投资者不征收所得税或根据名义税率象征性地征税,而且该地区根据《银行保密法》等拒绝协助透露国外投资者的金融信息,为当事人保密,不得通融,另外还具备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和便利的交通和信息设施,对外企或外国人的外汇交易毫无限制或只规定最小限制。
所以,大多数的对冲基金、离岸资金(Offshore Funds) 等在这些充当避税港的离岸金融中心设立运营总部。虽然以此地为中心运营的大规模短期外资与货币危机有着密切关系,但是难以把握其规模和实体,很难监控和加以管制,乃至无法有效管制世界各地的毒品交易等非法资金的流入及其洗钱行为。在需要管制这些属于避税港的离岸金融中心的认识下,作为国际金融体系改编的一环一直延续着国际争论。
首先,与离岸金融中心有关的最初的国际性措施是联合国的维也纳公约。1988年通过的《联合因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把洗钱行为归列为犯罪行为,允许国际调脊协助体系以及引渡罪犯,规定不能以保密原则为由妨碍调查。
其次,有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Basel)宣言。宣言要求银行遵守有关确认客户的义务以及资金往来的法规,并且规定关于客户信息的保密问题上,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助调查机关。
OECD也在“有害税收竞争”报告中阐明了对管制避税港的立场。0ECD制作了47个避税港的日录,力图防止避税港的扩散并控制有害税收竞争。其中10个非征税地区分类为纯粹的避税港,约30个地区分类为提供严格保密保障的避稅港。
2)金融稳定性论坛特别工作组报告
以因际金融机构,各类国际标准制定机关,各国金融监督当局等的研究结果和最近离岸金融中心在金融危机中的作用,与主要人土的面谈以及正式的调查活动为基础,离岸金融中心特别工作组撰写了研究报告。报告认为,虽然离岸金融中心不是引发体制性金融问题的主因,但是由于离岸金融中心内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规模和账外交易以及各国间金融结构的互赖性加大,风险传导(risk of contagion)也逐渐增加。
一些不遵守国际金融监督规定的离岸金融中心提供问避规定的场所,导致各种金融审慎监督上的空白,阻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以保障健全的金融交易秩序为目的的各类国际标准的扩大适用以及国际上为缓解金融动荡而做出的共同努力,而且成为威胁金融制度体系的潜在因素。
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监督 良好,保持信息共享,也积极协助国际上为改善监督常规而做H的努力。但是工作组的实况调查结果表明,区域内的监督当局对离岸金融中心极低的监督水平表示深切担忧。
研究报告特别指出,作为有关离岸金融中心的国际金融体系监督方面的问题,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对因际金融交易的监督不力以及国际协助不足导致了国际金融体系监督上可相互关联的两种问题。
离岸金融中心处在有效监督国际佥融组织的范围之外,所以有可能引发对这些金融组织综合的审填性问题(prudential concerns).
其次,针对在这些地区发生的国际金融组织的违法活动以及不正当市场行为无法实现国际共同管制,所以有可能引发国际佥融市场健全管理层面上的市场安全性问题(market integrity concerns)。
对此特别工作组提出了下列有关离岸金融中心的健全性以及市场安全性的事项:
第一,对于建立有效监管执行和提高金融安全性以及防治金融犯罪的国际互助体系,重要的是通过国际合作与离岸金融中心交流信息,适当地接触这些地区的金融活动信息,提高对于这些地区的信息验证能力等。
第二,离岸金融中心本身的监管水平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本国监管机构对离岸金融中心内的金融机构监管不力会加大问题。
第三,如果在世界各地的离岸金融中心乱设多数金融机构,会由于这些机构不当的组织形态或所有权结构而妨碍有效的申慎性监管。
第四,缺乏关于离岸金融中心内设立机构(corporate vehicles)实质所有权的信息会阻碍提前预防它们的非法经营活动及其努力。
第五,没有全面充分地掌握有关离岸金融中心金融活动的资料,就难以有效监控和分析国际资本转移。
第六,在这些地区特别是保险业中缺乏关于自有资金的适度控制等的国际标准,乃至于国际上认可的再保险标准也不完善。
特别工作组认为,如果离岸金融中心履行诸如此类的国际标准,可以解决对于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的人多数质疑,进而对此提出了建议方案。这些方案共有11项。
其内容是:
1)以IMF为中心制定并实行国际标准遵守状况的评价程序:
2)地区内金融当局也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实施综合监管,使这些金融机构的岸外活动在监管当局的监视范围内;
3)让离岸金融中心每季度提供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行的“国际银行统计”(Int' Banking Statistics) 所需的资料,并把它作为判断离岸金融中心协助与否的基准。
工作组提议,为把关这些建议事项的履行与否,金融稳定性论坛(FSF)提出有关这方面的报告。通过这些努力,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形成了遵守国际标准的改善措施。尤其是根据IMF的金融安全性论坛(FSF)的建议,在金融部门监管及统计领域进行了关于离岸金融中心(OFC)遵守国际标准状况的评价。通过双方及多方之间的途径,也持续努力提供离岸金融中心常规改善所必要的技术支援。
但是,尽管做这些努力,离岸金融中心仍处于国际健全性监管的死角地带。来路不明的资金通过隐秘交易避正常征税谋求巨大利益,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潜在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