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兼并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基本形式,即(1)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2)收购股票;(3)收购资产。
吸收合并(merger)是指一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兼并企业保持其名称和身份,并且收购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吸收合并的目标企业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经营实体而存在。
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除了会产生一个全新的企业之外,其他方面都与吸收合并相同。新设合并是指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终止各自的法人形式,共同组织一家新的企业。
例29-1吸收合并的基础 假设A企业以吸收合并方式兼并B企业,假设B企业的股东以2股本企业的股票交换1股A企业的股票。从法律的角度看,A企业股东并未受到兼并的直接影响;但足B企业的股票是要终止存在的。而在靳设合并方式下,A、B两企业的股东可能都要用各自的股票转换新设企业(如C企业)的股票。因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之间的差别不是本章讨论的重点,所以在以下的章节中将二者统称为兼并。
关于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有两个要点需要注意:
1.兼并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相应地兼并成本会比其他方式下的收购成本小。在兼并中没有必要将每一项单独资产的所有权由目标企业过户到兼并企业。
2.兼并必须得到每一方企业股东的赞成票方获批准。。一般的做法是至少必须得到拥有2/3以上股权的股东的赞成票。另外,目标企业的股东享有评价权,也就是说,他们可以要求兼并企业以公允价值购买持有的股票。如此一来,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中持反对票的股东经常难以就公允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昂贵的诉讼程序。
收购股票
收购的另一种方式是用现金、股票或其他证券购买目标企业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收购开始时通常是一家企业管理层向另一家企业管理层私下发出要约,但有时该要约直接发向目标企业的股东,这可以通过要约收购实现。要约收购(tender offer)就是由一家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的股东发出购买其股票的公开要约。收购要约可以通过报纸、广告等公告方式进行通知。有时也会用到普通邮寄方式,但由于这要求知道在册股东的姓名和地量,通常而言这些资料无法得到。所以这种方式难以采用。
选择收购股票方式或是兼并方式所要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收购股票无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无须投票。如果目标企业股东不愿意接受该要约,它们有权拒绝而且不出售股票。
2.收购股票方式下,采用要约收购可以绕过管理层和董事会,直接与目标企业的股东打交道。
3.收购股票经常是非善意的。由于目标企业的管理层通常会积极地抵制收购的发生,故而收购常常选择避开他们。目标企业管理层的抵制往往造成收购成本高于兼并成本。
4.在要约收购中,由于总有一小部分股东坚持不出让股票,故而目标企业总是无法被完全吸收。
5.若要求完全的吸收则需通过兼并方式,有许多收购股票方式后来都以兼并告终。
收购资产
一家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另一家的全部资产实现收购目标。出售方企业的股东必须进行正式投票表决。这种收购方式可以避免在收购股票方式下由少数股东带来的潜在问题,但这种方式要求进行资产的过户,而这一法定程序的成本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