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东湖高新为虚构收入的依据
2008年3月19日义马环保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农行”)签署了关于从事利率互换业务的《委托协议》,2008年4月24日与其签署了《交易确认书》。交易确认双方在约定期间按照约定的不同利率基础进行特定本金下的利息轧差清算的业务,委托期限为2008年3月20日至2012年3月20日。
协议规定的计算额度为义马环保在农行已取得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3000万元,保证金为人民币1150万元,交易条件为当市场同时满足美元6个月的同业拆放利率(usd 6m libor)≤7.0%、美元30年的固定期限互换利率(30y usd cros) >_3.80%。利息轧差清算模式为:农行支付人民币年利率7.83%xN/M,义马环保支付人民币年利润7.15%。
公司在2008年的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定期报告中均已进行了披露。
截至报告期末,义马环保的利率互换业务亏损人民币44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8号文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以金融机构对该金融衍生工具(利率互换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报价认定为该金融衍生工具)利率互换的公允价值,并将根据一贯性原则以后期间均采用该方法确认其公允价值。
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农行书面函证,该金融衍生工具——利率互换2008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的报价为-4667330美元(折合人民币-3189.93万元),公司据此确认本报告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189.93万元,交易性金融负债3189.93万元。
笔者怀疑义马环保委托省农行进行的利率互换适用套期会计运用条件,因为该套期是对现有贷款利息的套期且高度有效,并能可靠计量。
据笔者了解,该利率互换是将固定利率转为浮动利率,构成公允价值套期,合约浮亏要直接进入当期损益,这样东湖高新2008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包括该利率掉期的亏损,将触发追送股份的条件。
此外,笔者对此东湖高新园区开发奖励3375.6万元收入真实性深表怀疑:一是收入是2008年6月、7月就发生了,但当时为何没有及时披露?二是收入是2008年6月、7月就发生了,为何到了第3季度时还不及时做出会计处理?三是开发区的奖励不是以现金支付的,而是支付存货(疑是不动产),没听说政府以此方式奖励下属企业。
笔者怀疑该笔所谓的奖励款是事后倒签日期虚构出来的,主要是为了对冲利率互换带来的3000多万元的损失。
尽管该奖励收入不影响东湖高新追送股份,但对2008年度损益有重大影响,该公司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只有0.31亿元,如果没有这0.34亿元的政府补助收入,则东湖高新2008年甚至可能报出亏损,这显然是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极其不愿意看到的。故整体判断该笔政府补助应属虚构收入或是提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