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参与人主要分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格投资者)。各方通过基金合同确立基金设立、变更、终止的募集运作过程,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究其本质是基金管理人的人力资本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货币资本的结合。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其在基金的募集和运作的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运作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金财产能否得到正确、有效的管理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否得到投资收益。投资者购买了基金份额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后,将其购买的基金财产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在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规范化运作问题、通过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管理是否能有效地实现基金收益成为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内容。如何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怎样构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能否实现基金参与人的利益一致都是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操作中需要逐渐完善的问题。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一般而言,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是指基于基金合同的约定,以投资者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实现基金财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依法运营基金,管理、运用、处分基金财产的主体。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这就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本身必须具备良好的基金管理能力,同时,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一个相对较高的道德要求。根据信托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
以及注意义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约束自已的行为,其行为不得与基金分额持有人的利益相冲突,要积极运用自已在基金管理运营中的专业优势,勤勉、尽责地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当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冲突时,应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是一个契约组成的结构,契约文件是整个结构的核心,投资者都希望看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如诸葛亮先生一般,“渴股肱之力,效忠贞之节”。为了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我们需要在基金合同中对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权限做出明确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享有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权利,也有义务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处理基金事务,有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管理、运作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接受查询,定期编制基金管理报告,及时、全面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其中,需要披露的有关信息主要是指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是基于一系列的基金文件而形成的一个组织结构,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由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基金缔约及履约。基金管理人同时需要注意,基金管理人的财产与基金自身的财产不得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