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层面
(1)对外资PE而言,中国的制度环境并不宽松。
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按照承诺,在5年过渡期内,很多产业将逐步对外资开放。在这个背景下,相关部委陆续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涉及外资参股控股现有企业的限制性规定。
在行政法规层面,中国的某些产业,尤其是当涉及大型国企时,在引入外资、转让控制权方面尚有很多限制。例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主要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进行规范,并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严格限制了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在海外上市的模式,对海外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并购投资和今后海外.上市退出活动都会造成一定的障碍。
2006年12月,国资委发布《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认为国有经济应保持对七个行业的绝对控制力。
目前,社会舆论对PE的评价褒贬不一特别是“凯雷( Carlyle )收购徐工”事件后舆论大有将PE“妖魔化”的倾向。这些消极的舆论报道可能对相关法规与政策制定带来负面影响。
尽管如此,仍有许多被中国经济发展潜力所吸引的PE开始在中国开展业务。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06年底,有29家PE在北京设立办公室,23家在上海设立办公室,2家在深圳设立办公室。根据最新数据,在中国,2005年PE新增投资额急剧上升了523% ,总投资金额超过50亿美元。
(2)对内资PE而言,制度环境有所突破。
已于2007年6月1日生效的《合伙企业法》,为内资PE提供合法的组织框架。通过引入“有限合伙制"概念,基金管理公同作为一般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普通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承担管理责任,负有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此外,有限合伙制为解决重复税负问题提供可能。“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PE投资损益直接反映在投资人自身的财务报表上,不改变投资者原来的纳税待遇,这是有限合伙型架构在税收方面对基金提供的最大便利。
拟议中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将负责审批管理国有资金的投资机构。
目前在中国内地直接以基金名称注册的产业投资基金都是基于特别批准而设立的。2006年12月30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为中国第一只在内地境内注册的、以人民币私募的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采用契约型形式设立。该基金计划总规模为20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15年。其他申报的项目(希望冠名产业基金)包括广东核电基金.山西能源基金、四川绵阳高科基金.上海金融基金以及北京的一家基金。
中外合资外币产业基金共有两只,分别是中瑞合作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2.经济层面
对PE而言,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与发展的潜力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中国经济的崛起或可能成为继美国、日本和欧盟之后的又一大经济体。中国经济的吸引力主要表现在:
中国开放的经济体系,在全球经济/产业链中的地位与发展趋势;
拥有较为完整的工业结构和较好的基础设施;
诸多行业具有整合的可能性;
具有潜力的国内市场;
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
稳定的政治与周边环境;
历史上对引进外资的积极态度;
宏观经济总量持续快速增长的可能性。
3.软环境
在中国,PE投资的软环境尚不容乐观。经验丰富、可以为PE提供高效率服务的中介机构仍很有限,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交易经纪人。计划融资的企业家们经常会制定一份热情洋溢的商业计划书,但往往缺乏专业的视角。正如一位PE业内资深人士所言:PE需要足够的智慧、耐心和幽默感才能在中国的并购大舞台上“长袖善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