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期权交易的含义
期权交易即选择权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签订期权合约之后,期权的买方必须立即支付给期权的卖方相应的权利金,同时拥有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事先达成的敲定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进(或卖出)某种商品或某种期权合约的权利而非义务的一种交易方式。也就是说,在期权交易中,对于期权交易的买方而言,他有权从卖方那里买进或向卖方卖出某种商品或合约的权利,而不承担必须从卖方那里头进或向卖方卖出某种商品或合约的义务。进一步讲,期权的买方可以在期权合约到期前的任何时间内行使、转让或放弃他的权利。可见,在期权交易中,期权的买方具有很大的选择权。因此,期权交易又称之为选择权交易。然而,在期权交易中,期权的卖方在收取期权的权利金之后,就必须承担履约的义务。在期权的买方没有放弃期权交易的权利之前,期权的卖方随时都有按要求履约的义务。因此,在期权交易中,期权的卖方没有相应的选择权,只有承担履约的义务。可见,在期权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是不对称的。当然,期权的买方获得的这种选择权,是以支付给期权的卖方相应的权利金为代价而得来的。
为了对期权交易的含义有更深刻的认识,我们以我国目前开办的外汇期权交易“期权宝”为例加以说明。
例1:某外汇投机者通过对美元和日元的走势进行分析后发现,美元兑日元的汇率可能上涨,但又没有足够的把握,于是决定与中国银行做看涨美元看跌日元的“期权宝”交易。假定当时的汇率是1美元兑115日元,他与中国银行签订一份合约面值为5万美元的美元兑H元的看涨期权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两周后无论美元兑日元涨多少,投资者都有权按美元兑115日元买入美元,但如果美元兑H元不涨,甚至出现下跌,投资者可以放弃按1美元兑115口元买入美元的权利。但是,不管美元兑日元的汇率如何变化,投资者都要为买进的看涨美元期权支付250美元(合约面值的0.5%)的权利金或期权费。
投资者在买进美元兑日元的看涨期权合同之后,他便拥有如下选择:
第一种选择权:两周后,美元兑日元确实如投资者所预料的那样涨,并且美元涨得不错,假设涨到了1美元兑120日元,这时投资者可以要求中国银行执行期权合同,按1美元兑115日元的汇率买入美元。这样,投资者可以获得25万日元(=5万×(120-115))的汇率波动收益。或按当时的汇率换算,可以获得2083.3美元(=25万日元÷120日元)的收益。当然,投资者的收益还要考虑减去为购买期权合同支付的250美元的期权费。
第二种选择权:两周后,美元兑日元确实如投资者所预料的那样涨,但涨得不够高。这时投资者仍然可以要求执行合同,获得一定的汇率波动收益以弥补一部分期权费的损失。
第三种选择权:两周后,美元兑日元不但没有如投资者所预料的那样上涨,反而出现下跌。假如跌到了1美元兑110日元,这时投资者有权选择不执行合同,可以直接在外汇市场上按1美元兑110H元的价格买进美元。这样,投资者交给中国银行的期权费就损失了。但这个损失是有限的,最大的损失就是250美元的期权费。而如果投资者两周前做的是5万美元的实盘交易而非期权交易,损失将达25万日元(5万×(115110)或2272.7美元(=25万日元÷110日元),远远地大于250美元的期权费。
第四种选择权:投资者可以在两周的合同到期前将期权合同卖出。当行情按投资者预期的走势上涨时,原来所支付的期权费也将上涨,如果期权费涨得足够高时,投资者可以将期权合同卖出,从而获得期权费上涨这部分收益,同时终止原先签订的期权合同。
例2:某外汇投机者通过对美元和日元的走势进行分析后发现,美元兑日元的汇率可能下跌,但又没有足够的把握,于是决定与中国银行做看跌美元看涨日元的“期权宝”交易。假定当时的汇率是1美元兑115日元,按照合同的规定,两周后无论美元兑日元跌多少,投资者都有权按1美元兑115日元向银行卖出美元。但如果美元兑日元不跌,甚至出现上涨投资者可以放弃按1美元兑115日元向银行卖出美元的权利。但是,不管美元兑日元的率如何变化,投资者都要为买进的看跌美元期权支付250美元(合约面值的0.5%)的权利金或期权费。
投资者在买进美元兑日元的看跌期权合同之后,他便拥有如下选择权:
第一种选择权:两周后,美元兑日元确实如投资者所预料的那样下跌,并且跌到了1美元兑110日元,这时投资者可以要求中国银行执行期权合同,按1美元兑115日元的汇率向银行卖出美元。这样,投资者可以获得25万日元(=5万×(I15-110))的汇率波动收益。或按当时的汇率换算,可以获得2272.7美元(=25万H元÷110日元)的收益。当然,投资者的收益还要考虑减去为购买期权合同支付的250美元的期权费。
第二种选择权:两周后,美元兑日元确实如投资者所预料的那样下跌,但跌得很少。这时投资者仍然可以要求执行合同,获得一定的汇率波动收益以弥补一部分期权费的损失。
第三种选择权:两周后,美元兑H元不但没有如投资者所预料的那样下跌,反而出现上涨。假如涨到了1美元兑120日元,这时投资者可以直接在外汇市场上按1美元兑120日元的价格将美元卖出,而放弃期权合同,这样,投资者交给中国银行的期权费就损失了。但这个损失是有限的,最大的损失就是250美元的期权费。而如果投资者两周前做的是5万美元的实盘交易而非期权交易,损失将达25万日元(5万×(120-115))或2083.3美元(=25万日元÷120日元)的损失,这远远地大于250美元的期权费。
第四种选择权:投资者可以在两周的合同到期前将期权合同卖出。当行情如投资者所预期的走势下跌时,原来所支付的期权费也将上涨,如果期权费涨得足够高,投资者可以将期权合同卖出,从而获得期权费上涨这部分收益,同时终止原先签订的期权合同。
从上面所列举的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交易的买方既可以买进看涨期权,也可以买进看跌期权;既可以从期权的卖方邶里买进商品(含实物性商品、有价证券)或合约,也可以向期权的卖方出售商品或合约;既可以履行期权合约,也可以放弃期权合约,还可以转让期权合约。总之,期权的买方具有多方面的选择权,但承担的风险却非常有限。因此,期权交易品种经推出,就以其独特的避险机制而被誉为“化危机为契机”的绝佳投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