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清算权
优先清算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指当标的企业清算时,尽管所有股东有可能持有相同类型股票,例如:普通股,风险投资基金仍有权优于其他股东获得清算分配,并且分配的数额按照事先约定数执行。仍以上讯信息为例,该公司的风险投资基金,包括天悦创投、南通万丰、金鑫、浦东创投、万丰投资,与原始股东签订“优先清算权”条款,依据该条款,当公司拟发生清算或视同清算情形时,所有风险投资基金有权优先于其他(即原始股东)股东按照一定比例优先从上讯信息公司剩余资产中获得分配。
优先清算权无疑是对风险投资基金的保护。同时,优先清算权也是对创始人清算标的企业的一种负激励。有些创始人由于经营困难,不愿意继续经营,可能会选择中途清算企业。存在优先清算权条款,创始人对于清算会存在顾虑。毕竟相对来说,清算很可能什么也得不到,不清算至少还有成功的可能性。
行为约束性条款
行为约束性条款指交易双方所达成的,对标的企业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有关约定。行为约束性条款大致可分为肯定性条款和否定性条款。该类条款相对于上述条款较为吻合,不仅在风险投资中,在其他投融资协议中也属于常见条款。
肯定性条款(Affirmative or Positive),指对标的企业在投资期内应该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例如:提供审计报告、定期提交财务报表、做必要的信息披露、定期召开董事会,维持一定的流动资金额、净资产额和流动比率,承担债务偿付与税款支付责任,提供年度预算等。否定性条款(Negative)指对标的企业不能在投资期内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否定性条款可以通过明示禁止某些行为来限制管理层做出对投资者有害的行为,例如:禁止变更公司的控制权,禁止管理人员向第三者转让股份,禁止更改公司主营业务,禁止出售追加的普通股、可转换债券或优先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