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基金IPO退出市场:禁售期
企业上市时,风险投资基金是否退出尚不确定。如果投资人同意接受上市企业的股票作为收益分配,则上市即等于退出。如果投资人要求分配现金,上市是否等于退出,在不同市场上情况不同。在中国香港和美国市场,企业IPO时老股东可以出售部分股票,称为存量发行,风险投资基金可以卖出股票。在中国大陆市场,IPO被称作新股发行,只能出售新发行股票,不能出售老股东所持有的股票,风险投资基金不能出售股票。
未在上市发行时出售的股票,在各个市场通常都有禁售期(Lockup Period)规定。禁售期指企业股票发行后,有影响的大股东不能出售股票的时期。禁售期制度设计的目的主要有两个:
(1)避免风险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短期行为伤害其他投资者利益,例如:通过盈余管理提高上市时的报表业绩,提升股价,而在出售股票后企业业绩下降;
(2)保持股价稳定,避免股票在上市后大起大落,在市场对企业信息掌握尚不充分时,引起市场恐慌。
例如:我国大陆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都规定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取得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新三板则规定在挂牌前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禁,每批解禁的股票数量均为解禁前持有股票总数的1/3;解禁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做市券商为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